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联”结理想“益”善中国
2011年,北京市联益慈善基金会 在首都北京获准设立,联益成为了北京第一家具有公募资格的民间慈善机构,这是中国民间公益发展道路上又一里程碑。
联益成立以来,一路摸索与自我完善,秉持用心公益、注重方法总结、用完整的世界观为社会增加正能量。
联益的使命是支持有公益的理想的人(或组织),在尊重每一个合作伙伴基础上,采用深度合作的模式,通过整合高质量的社会参与,为合作伙伴提供多元化的社会支持,共同实现公益的梦想!
联益愿景:人人参与公益——涓涓细流,汇成大海。
联益使命:支持有公益理想的人(或组织),联合实现——透明、易行、有效公益。
联益标志
一片绿叶,代表一股公益能量;四片绿叶,代表公益能量从四面汇聚。
联益标识以“益”字为原型。上面化身四片绿叶,意寓多方公益能量汇聚;下方化成两朵祥云,象征着幸福的图腾;祥云承载着绿叶,构成一个益字,蕴含着联合公益力量,共同营造幸福社会的美好寓意。
公益项目
健康梦想
2010年玉树地震,联益基金会把目光投向西部青海省的贫困农村,在给予当地民众物质援助的同时,走访了青海大部贫困农村地区。在考察调研中了解到,由于缺乏卫生知识和习惯以及必要的卫生用品,许多家长只关注孩子生病以后的治疗,而忽视生病前的预防,如防疫和体检以及个人生活卫生习惯养成,从而造成了很多隐患,使孩子的身心健康无法保障。
“健康梦想”由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在2011年发起,至今已连续进行了四年,“健康梦想”主要针对西部农村在校的小学生,尤其是以留守儿童为主的地区。该项目旨在通过志愿者的健康宣传,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知识;通过“健康包”的发放,培养西部留守儿童的良好卫生习惯,从而预防疾病的发生,帮助西部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阳光互助联益基金
“阳光互助联益基金”是设在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下的教育领域专项基金。阳光互助联益基金专款专用,阳光透明,所有捐助者都可以随时查阅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并对项目管理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目前国家对贫困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初中生和小学生因为是义务教育,需要资助的比较少,大学生可以贷款,真正困难的是高中生。比如本项目资助的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因为是山区,大部分孩子需要住宿,而因为不享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很多家庭交不起费用。互助县因病返贫、因学返贫现象突出,家里有两个以上女孩子的,往往不让她们读完高中。
阳光互助联益基金通过海东市委和互助县教育局合作,考察互助县的学校和贫困学生家庭后,委托互助县教育局在中考结束后,从中考成绩前800名里挑选出70名贫困孩子,由阳光互助联益基金发动捐款人选择50位需要捐助的孩子,组成精英班——珠峰班。所有捐助者作为一个团体,成为珠峰班的精神导师,帮助孩子从身心两方面全面健康发展。
根与芽
根与芽环境教育项目是珍·古道尔博士于1991年创立的青少年环境教育项目。根与芽用参与式的环境教育方式为青少年组建了一个课外活动的平台,鼓励根与芽小组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关心环境、关爱动物和关怀社区的项目活动。从1994年起根与芽在中国大陆建立了600多个根与芽小组,还有更多的学生和学校愿意参与到根与芽活动中来,从自我做起,给周围的环境带来积极的改变!
根与芽的主要项目有机农耕环境教育项目心田计划,签名护鲨行动,湿地生态恢复项目,动物福利教育,手牵手打工子弟学校自然课堂及绿色阳光行动“资源”总动员等,项目活动从环境、动物和社区三个领域覆盖到大学、中学和小学。
根与芽的使命是鼓励年轻人行动起来关心环境,关爱动物,关怀社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
给予青年动力,共创绿色未来!
2012年9月,根与芽正式和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黑苹果公益
黑苹果青年公益创业扶持项目是由零点青年公益创业发展中心(简称YES)长期运行的一个公益项目。该项目通过寻找有可持续性的大学生公益项目,为 其提供启动资金、能力培训、项目评估、管理指导、媒介传播等全方位的支持,从而推动大学生以专业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需求和提供适合的服务,探索大学生进行 公益创业的可行模式。
黑苹果公益项目为联益基金会与零点青年公益创业发展中心合作的公益活动,自2011年7月起至8月底,已先后在上海、深圳、北京市完成夏花会活动共计4次,总计收到义卖款项15695元,拍卖款项247065.5元,合计262760.5元。北京地区产生公益团队5支,上海市地区产生公益团队8支,深圳地区产 生公益团队4支,总计17个公益团队。
野生救援联益专项基金
2014年11月3日,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与野生救援协会WildAid共同签订了专项基金管理协议,野生救援联益专项基金正式成立。
为保护濒危物种、维护生态平衡,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与野生救援协会共同发起了野生救援联益专项基金。
野生救援联益专项基金的宗旨是支持濒危物种和生态保护事业,实现联结公益理想、促进公益参与。今后,专项基金将以使人们减少对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为使命,进行濒危动物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宣教、开展濒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交流合作、组织自然保护调研和实地项目等活动。
公益行动
2014中国健康教育青海省行
这个夏天,联益慈善基金会成功举办了以“中国健康教育青海行”为主题的“三江源国际公益挑战赛”,携手国 内外的志愿者、各届爱心人士,带着健康包再次来到玉树市。4天的时间里,长达365公里的骑行,走访5所中心寄小、6所村小,为孩子们进行体检,开设健康课堂,普及健康的卫生习惯,现场发放4864个健康包…
此次活动中,不仅把牙膏牙刷、洗发露、内裤等生活用品送到孩子们手上,安排防疫、体检,更通过“联益健康教室”,教给孩子们养成正确的健康习惯,抵御疾病的侵袭。同时,爱心“健康巴士”体检车正式启用,为当地学校学生进行心电图检查。
联益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北京市。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共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支持。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 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1号楼03公寓K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各界公益行动;
(二)支持开展公益能力建设;
(三)促进公益类组织创新与发展;
(四)支持北京市扶贫、济困、赈灾等慈善领域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公益事业;
(二)在公益领域有突出贡献或较大影响;
(三)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基金会工作;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优秀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户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来基金会担任专职共走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愈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愈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牌及变相摊牌。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益服务平台建设;
(二)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活动;
(三)日常管理及行政办公支出;
(四)对公益类团体的资助扶持。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捐赠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
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部的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公益项目;
(二)捐助其他公益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联益标志.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2014-09-24
健康梦想.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2014-09-26
根与芽环境教育项目.北京联益慈善基金会.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