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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

王宠惠(1881年10月10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祖籍广东省省东莞市,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传教士家庭,是民国时期的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

清光绪七年(1881年)10月10日,王宠惠出生于香港。光绪二十年(1894年),王宠惠考入天津大学法律系(今天津大学),七年后,他前往日本、美国留学,并获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宣统三年(1911年)王宠惠回国参与了辛亥革命,次年,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部长,解决了泗水事件。袁世凯上台后,王宠惠成为北洋政府的首位司法总长兼外交顾问,不久后,受聘为复旦公学教授、副校长。随后在护国运动中,他又被任命为军务院外交副使。1919年,王宠惠不仅参与组织国民外交协会,还积极营救五四运动中被捕的学生。1920年,王宠惠参与了华盛顿会议,和美方确立了“罗脱四原则”。1922年,华盛顿会议结束后,王宠惠组成了“好人政府”,后因“罗案”发生,并面对实力派军阀和国会的联合打压,该政府存在72天便垮台。不久后,王宠惠便远赴荷兰海牙担任国际常设法院法官。1925年,王宠惠被任命为法权会议的中国委员,并于次年参加法权会议,希望各国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两年后,王宠惠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司法部长。随后,参与了《中华民国刑法》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起草制定工作。抗日战争时期,王宠惠于1937年被蒋介石委任为外交部长。1941年,王宠惠改任战时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随后跟随蒋介石访问印度,参加开罗会议。四年后,王宠惠参加旧金山会议,并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抗战结束后,王宠惠整理修正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最终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王宠惠晚年多病,曾于1949年前往香港养病,次年避居台湾。1952年东吴大学在台湾复校,王宠惠被推举为私立东吴大学董事长。1957年,王宠惠多次住院治疗,后于1958年3月15日逝于台湾大学附属医院,享年77岁。

王宠惠著有《宪法议》《中华民国刑法》等书,是第一个将《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的人,其译本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都被公认为最好的英译本,在很多美国大学被当作教科书。1949年之前在中国政坛上,无论谁主政,他一直官居高位,是国民政府学者型官僚的代表,曾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代总理、国务总理等职。作为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又是联合国宪章的创立者之一。现代法学家何勤华评价王宠惠对中国近代法和法学做出的贡献:“第一,参与了中国近代的立法与司法改革。第二,发表了众多法学研究成果。第三,出任国际法庭大法官,为国际纠纷的解决和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努力。”

人生经历

早年经历

清光绪七年(1881年)10月10日,王宠惠出生于香港的一个传教士家庭,祖籍广东东莞,其祖父王元琛于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赴香港谋生,是香港礼贤会堂第一位华人宣传师,他的父亲王煜初是华人教会香港道济会堂牧师。王宠惠幼时居住在香港荷理活道75号的道济会堂,6岁时在世界第一所华人英语学校,即香港的圣保罗学校学习英文,并接受西方现代科学及儒家经典文化的教育,课余时跟随业师周松石在家中补习汉文。光绪十七年(1891年),王宠惠升入香港皇仁书院。此时,孙中山与王宠惠的父亲王煜初常在道济会堂谈论革命之事,王宠惠有时也在场旁听。

王宠惠在皇仁书院读四年级时,恰逢天津市北洋大学在香港招生,他考入北洋大学法律系,成为北洋大学首届学生。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王宠惠以第一名最优等生在北洋大学毕业,并由当时的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喜塔腊·裕禄亲自为他颁发“钦字第一号考凭”。

北洋大学毕业后,王宠惠回家省亲,随后在上海市的南洋公学任英文及地理教习。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他前往日本留学,继续研究法政学问。同年初,东京各大报纸报道了清政府计划将广东割让给法国的消息,引发了留日粤籍学生的不满,王宠惠与留日粤籍学生冯自由、李自重等人成立了“广东独立协会”,呼吁反对清廷割让国土,并自行宣告广东的独立。随后,王宠惠在日本横滨偶遇孙中山,并常去孙中山的寓所商议活动计划。由于割让广东省的消息是误传,所以该会成立后不久即停止活动。此时,留日学生政治态度分化,革命势力与保皇派逐渐分野,于是王宠惠又与沈翔云、冯自由、秦力山等倾向革命的留学生在日本东京创建了《国民报》月刊,通过该刊物宣传民族革命,倡导民权,批评清政府,受到了孙中山的赞赏。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王宠惠前往美国留学,先在加利福尼亚大学学习,然后转入耶鲁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在耶鲁大学期间,他开始系统地接受现代西方法学训练,奠定了他以后从事法学研究的主要学术范式。在美国学习期间,王宠惠还协助孙中山撰写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并与孙中山讨论了五权宪法的相关问题。

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美因粤汉铁路权益问题产生外交摩擦。清政府与美国签订借款合同,但美方却拖延执行合同,并擅自决定由美国修筑粤汉路南段,由比利时修筑北段。王宠惠得知,以在美留学生的名义起草了一份条陈,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废约的国际法依据和采取的步骤。他指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中国有充分的理由废约,并且一旦废约,美国就无权干涉中国的决定。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王宠惠以《住所:一个比较法方面的研究》为题撰写了博士论文,并在取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后,前往欧洲深入研究国际法。王宠惠还用了大约半年的时间将《德国民法典》的德语版本翻译成英文,该书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出版,是当时欧洲最早的一部《德国民法典》英译本之一,该书一经出版,便获得了全球法学界的广泛赞誉,并被英美各大学的法学院选为必修教材。清宣统二年(1910年),王宠惠应孙中山之托,开始为革命筹款,并在留学生中发展同盟会成员。

解决泗水事件

宣统三年(1911年)4月,清政府电召王宠惠回国参与宪法的修订,9月 ,王宠惠回到天津后,并未赴京就职。不久后武昌起义的消息传来,王宠惠考虑到革命事业起自南方便前往上海市参加了同盟会,先是担任广东军政府的司法部长,随后担任上海都督陈其美的顾问,协助他整建军队,支援各路的革命行动。同年12月,南北议和时期,王宠惠作为南方民军代表伍廷芳的参赞,出席了双方一系列的谈判,随后又作为广东代表出席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当选为副议长。

1912年1月,南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王宠惠被孙中山任命为外交总长,此举引了起各方的非议和不满。于是王宠惠以缺乏外交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辞呈,但孙中山不准,随后伍廷芳致函广东同乡会,表达对孙中山任命的理解并说服各方,破解了此次僵局。在任期间,王宠惠执行孙中山拟定的外交政策,发表对外宣言,争取各国对南京临时政府的承认。同年2月,泗水事件爆发,荷兰警察监禁当地华侨,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尚未被荷兰政府承认,王宠惠多次致电主掌北京大权的袁世凯,请求就释放被捕华侨、财产索赔等事项与荷兰交涉,但未得到北京当局的回应。王宠惠还致电慰问巴达维亚共和国华侨,并向荷兰提出了三日内释放华侨,赔偿财产损失等四项条件。随后经时任华侨联合会会长的汪精卫,副总统黎元洪等人的斡旋,荷兰同意释放华侨,泗水事件成功解决。在南京临时政府任职期间,王宠惠还对五权宪法进行创新,参与了中华监狱改良协会的筹建,并于1912年3月1日担任该协会的会长。

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4月1日,孙中山宣布参议院法后引退,王宠惠与各部总次长同时告退,孙中山颁发金质“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给王宠惠等临时政府高级官员数十人。不久后,袁世凯就任大总统,唐绍仪组阁,王宠惠被任命为北洋政府的首位司法总长,外交部顾问。期间,他向参议院提出改良司法的建议,主张整顿司法。然而三个月后,因唐绍仪与袁世凯政见不合,王宠惠也因不满袁世凯的专制统治被迫辞职,返回上海,受聘担任中华书局英文部主任。同年,王宠惠还协助孙中山筹划修建铁路,与英国波令有限公司(Pauling and Company. Ltd)代表佛兰殊侯爵(Lord French)进行修建广州市重庆市兰州市支线的谈判,只用一周便签署了各种手续,但北京政府并未批准该计划。次年,王宠惠受聘为复旦大学教授、副校长,并一边教书一边兼任编辑,出版了《宪法平议》《宪法危言》《比较民法概要》等专著。王宠惠还将十九世纪逻辑学名家耶芳斯(W. Stanley Jevons)的《逻辑教程》(Elementary lessons in logic)改编为《英文名学》,该书于1914年出版,作为中国学生的逻辑学教科书使用。

王宠惠从北洋政府辞职后,仍参加孙中山等革命党人组织的政治活动。1915年,袁世凯计划称帝,其骨干梁士治托美国人安德逊游说王宠惠,希望他写文章赞成帝制以影响舆论,被王宠惠拒绝。不久后,护国运动兴起,1916年5月,为与袁世凯政府对峙,广州市肇庆组建军务院,王宠惠被任命为军务院外交副使,在上海市开展工作。随后黎元洪继任总统,王宠惠与1917年重回北洋政坛,同时又在北京大学教授比较法律。

1918年7月,王宠惠返回北京,接任法律编查会的会长职务。后来,法律编查会扩展为修订法律馆,王宠惠和董康共同出任修订法律馆总裁。根据官方的条例,修订法律馆主要为政府提供立法草案。次年,王宠惠和董康主持完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编写。

当时,面对南北分裂的局面,全国形成了和平运动的风潮,1918年10月23日,王宠惠联同熊希龄、蔡元培等人发起和平期成会,揭示了当时紧张的社会形势,提倡和平统一。12月9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汪大燮及英国人梅尔思、法国人顾临等人发起成立协约国国民协会,以“增进协约各国与中国之情谊及互谋扶助”,王宠惠任干事。12月25日,王宠惠与蔡元培、景耀月等人联合发起成立国民制宪倡导会,宣扬宪法为国家“存立发达之基础”,并将制定宪法视为维护和平、结束南北之争的首要任务。以蔡元培和王宠惠等人在政学界的声誉和地位,国民制宪倡导会的制宪号召在国内产生了较大影响。

国民外交

巴黎和会期间,1919年2月16日,由王宠惠任理事的“国际联盟同志会”在北京大学法科大讲堂召开成立大会,王宠惠在会上报告了该会的九条决议案,并请巴黎顾维钧专使及在欧洲的梁启超设法在巴黎和会上提议。随后王宠惠在2月16日联络北京各民间社团发起成立了国民外交协会,以集合全体国民进行国民外交,配合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上力争实现预定的外交目标,王宠惠任该协会理事。随后,该协会通告各省,提出了7条外交主张,并将含有这些主张的请愿大纲致电巴黎中国代表团。王宠惠以欧美同学会副总干事的身份与总干事长蔡元培、副总干事长叶景莘三人联名致电中国首席代表陆征祥,要求他不要在含有丧权辱国条款的《凡尔赛和约》上签字。而中国在巴黎和会上并未取得外交成功,引发了五四爱国运动,32名学生被捕。王宠惠联络国民外交协会其他理事,劝政府释放学生,并于5月5日下午出席在北京大学召开的会议担任“调停之责”,并向监察总监呈文,自愿充当报人以营救被捕学生。营救学生成功后,王宠惠开始阻止政府在对德合约上签字,最终在国民外交协会的努力和舆论德压力下,中国代表团拒签《凡尔赛和约》。

1920年初,王宠惠任法权讨论委员会委员长,负责“主持讨论关于收回法权之准备实行及善后事宜”。同年6月,王宠惠被任命为中国驻国际联盟全权代表,8月14日接任大理院院长一职,同时兼任北京法官刑法委员会会长、法理讨论会会长。随后,王宠惠还应国际联盟行政院之邀,参加国际法逐步编订委员会。此时,中国政府受邀参加美国华盛顿会议,王宠惠被选为中国全权代表之一,参与会议的准备和谈判工作。9月,王宠惠被推举为国际常设法院候补法官。1921年11月4日,王宠惠抵达华盛顿,与施肇基及先期到达的中国代表团会齐视事。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正式开幕,王宠惠等中国代表团成员在会议上和美方确立了“罗脱四原则”,并将“尊重中国主权、独立及领土与行政完整”的原则列入其中。会上王宠惠负责收回外国租界、废除领事裁判权、取消“二十一条”等问题的谈判,并提出取消势力范围案,但并未受到重视。12月,代表团因未能谋得会内解决“山东问题”产生内部矛盾,王宠惠于5日辞职,但被北京政府劝阻,次年2月,王宠惠、施肇基等任代表中方与日本签署了《解决山东悬案条约》。1922年2月6日,华盛顿会议正式闭幕,王宠惠立即回国汇报会议情况并商议如何实施华盛顿会议的决议。

“好人政府”

王宠惠在华盛顿会议结束后回到北京,出任颜惠庆内阁的司法总长,此时,国内“内乱不息及军阀靡费”的局面愈演愈烈。1922年5月,王宠惠加入了胡适、蔡元培、陶行知梁漱溟、李大钊、汤尔和罗文干等人共同发布的“我们的政治主张”的联署活动,他们呼吁“好人”参与政治,期待形成“好人政府”,并提出了国内政治势力的和解、裁军、减少官员、改革选举和财政等一系列具体措施。

同年,北洋政府的颜惠庆内阁辞职后,唐绍仪本应接任,并任命王宠惠为教育总长,但唐绍仪担心直系势力而未能前往京城上任。1922年9月19日,王宠惠代理国务总理职务,并在次日发表奉令署理国务总理视事通电,因王宠惠及其内阁部分人员是在”我们的政治主张”上署名的“好人”,因此这届内阁被称为“好人政府”。胡适、丁文江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把实现其“政治主张"的希望寄托在“好人政府”身上,通过写信、发表时评、定期开茶话会讨论等形式,积极为这届内阁出谋划策。其他社会各界人士对“好人内阁”也多持肯定态度。

王宠惠掌理政务后,制定和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以推进教育改革,他还发表《劝陈炯明息争电》以支援南方革命,并斡旋直系吴佩孚,延缓了对广东省陈炯明、福建省李厚基的援助。而不久后,“罗案”发生,即王宠惠内阁财政总长罗文干为解决“财政涸竭”的状况,未经国务会议商议与奥地利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因而遭受指责并称其有贪污受贿罪行为,随后罗文干被逮捕。随后,“好人政府”又面对实力派军阀和国会的联合打压,因而与11月25日提出全体辞职,4天后,辞职申请被批准,“好人政府”仅存在72天便垮台。

在王宠惠担任北京职务的同时,孙中山在广东担任临时大总统,他进行了几次北伐,这引发了他和主张联省自治的陈炯明之间的冲突。1922年6月18日,陈炯明将孙中山逐出广东。1923年2月,北京政府派遣王宠惠等四人前往上海与孙中山商讨统一问题。抵达上海市后,王宠惠与胡汉民等人进行了多次接触,并提议双方“首先停止军事行动和敌对行为”。之后,王宠惠前往广州市会见孙中山。在与王宠惠的会谈中,孙中山表示愿意与北方进行和谈,但由于怀疑北方的和平诚意,因此并未采取进一步的和谈行动。在那个政局动荡的时期,王宠惠的调解并未达到实质性的效果。

法权会议

王宠惠的“好人内阁”失败后,他于1923年远赴荷兰海牙,履任国际常设法院候补法官一职。1921年,王宠惠曾当选为国际常设法院候补法官,但因政务缠身未能就职。1924年,王宠惠受邀在法国最高法院发表演讲,同年12月,王宠惠在罗马召开的国联行政院的第三十二次常会上被选为修订国际法委员会的委员。1925年4月1日,修订国际法委员会在日内瓦国际联盟会所举行会议,讨论国际法修订的范围,第五次会议上,王宠惠担任起草委员会委员,并以列强对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导致中国司法主权缺失为背景,对列强在华获取的领事裁判权的合法性提出了疑问。随后,王宠惠再在专家委员会作演说,阐明对修订国际法的见解,并得到了与会专家的赞同。

1925年9月16日,北京政府指派王宠惠作为法权会议的中国委员。1926年1月12日,法权会议在北京召集,由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导。在会议中,王宠惠向组委会提交了一份名为《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的文件。随后,在同年6月22日,法权会议重新召开。经过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五国代表两个月的编,最后《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于9月16日完成。在法权会议对报告书进行审议并最终通过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了一项声明,期望各国能看到中国过去二十年在法律和司法制度改良方面的努力,并立即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然而,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根据中国的现状,现在并不适宜撤销治外法权",并建议中国加速法律和法院建设的完善,建议各国可以根据中国的请求,逐步地在各个区域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之前,各国可以在适用中国法律审理外国人诉讼等方面对现有的治外法权进行改良。

参订法统

1926年,王宠惠当选为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5月,拒绝就任北京政府颜惠庆内阁教育总长。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建立国民政府王宠惠被任命为司法部长。他上任后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司法系统的建议,包括重视民权、统一司法、制定法典、重整法院制度、设立最高法院、解散检察厅、取消县知事的司法兼职等。然而,此时王宠惠在海牙国际法庭的任期尚未结束,每当法庭需要审理案件时,他都必须请假前往欧洲,国际法庭成为了他的海外公务岗位。1927年12月开始,王宠惠进一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改革,制定了现代法治意义上的刑法典。1928年,王宠惠采用最新法例,审酌国内民情,以《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为蓝本起草了《中华民国刑法草案》,3月10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并于7月1日起实施该法案。

1928年8月,国民党中央二届五中全会上,王宠惠与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被推为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审查员,负责起草《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从1928年10月4日起,起草工作正式开始。因为胡汉民工作繁重,戴季陶又不擅长法理,实际上五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工作主要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在一周时间内,他们完成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的草拟和审定工作,构建了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并确立了从1928年起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确定了训政时期的五院制度,且对由五院组成的国民政府的职权做了较为详细的划分。随后王宠惠被任命为国民政府委员、司法院长,并应胡汉民之邀担任立法院顾问。同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派王宠惠等人对胡汉民、林森孙科等人提出的民法立法原则案进行审查。他们最后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立法原则,并于1928年12月29日将其提交至立法院。

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指定傅秉常、焦易堂史尚宽郑毓秀和林彬五人组成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王宠惠、戴季陶和法国人宝道担任顾问,开始了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工作。从1929年开始,由王宠惠主导的司法院设立了法官训练所,以培养各地司法机构的法官人才。每一届的开学和结业典礼,王宠惠都会亲自参加并发表演说,强调法官应明了党义,同时提醒法官们在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以法律为标准。在担任司法院长后,王宠惠投入到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工作中,并在随后的三年里幕后主持撤废治外法权的全局工作,此外,王宠惠还参与改组上海租界,于1930年基本收回了上海临时法院。

1930年,国民党中央提出在训政期间执行特定任务,即由政府派遣人员到各地教导公民关于国民权利和义务的知识,并实施自治。1931年,王宠惠等十一人被任命为训政期间的约法起草委员,王宠惠负责召集并担任主稿。随后,王宠惠多次与起草委员会成员商讨约法起草事宜。该条约与5月8日由国民会议通过,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与实行训政的宪法基础。

在此期间,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与蒋介石发生约法之争,后被扣押,触发了两广地区的反蒋行动。王宠惠便离职前往上海市,随后启程赴荷兰海牙出任国际常设法院法官,放洋近五年。1934年7月,王宠惠回国休假,受蒋介石之请,调和蒋胡矛盾。他先后前往庐山香港特别行政区,拜访蒋介石和胡汉民,然后与陈济棠李宗仁等西南桂系人员会面,交换时局意见。但他此次调和收效甚微,便于1935年经日本转道美国重赴海牙。1936年,王宠惠代表国民政府南下广州主持胡汉民的国葬,成为蒋介石最信任的学者型官僚之一。在此期间,他成功提出修改《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建议。这些修改包括取消平政院的规定、规定行政诉讼和民刑诉讼都归普通法院管辖、采纳关于人身保护令的立法建议、取消有关国民大会委员会的规定以实现政治权力与行政管理的分离原则。该草案于1936年5月5日公布。

抗战外交

1933年,驻华日军迫使国民政府签订《塘沽停战协定》,随后全力推行“华北自治运动”。1935年1月中旬,日军制造“察东事件”,而此后日本广田弘毅外相却在第67次议会上演讲摆出日中”亲善“的姿态,国民政府以此为契机,展开对日求和的”亲善“活动。王宠惠应蒋介石之邀顺访日本,并通过会晤日本高官和演讲表达政府和民间对日本的善意和友谊,呼吁两国加强合作,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纠纷。他向日本提出了两大原则,即中日两国应完全立于平等地位之上,互相尊重对方,在国际间完全独立,所以日本应首先取消一切不平等条约,尤其是在华领事裁判权;中日两国应互相维护真正之友谊,凡一切非友谊行为如破坏统一治安及妨害人民卫生等皆不得施之于对方。

1937年3月,王宠惠再次被蒋介石委任为外交部长。同年7月7日,日本发动了七七事变,次日王宠惠向日本大使馆口头提出抗议,要求日方停止一切军事行动,并与冀察当局寻求和平解决。10日,他正式向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了书面抗议,强烈谴责日军的暴行,并要求日方正式向中国政府谢罪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同时保留中国外交部一切合法要求。随后,华北事变发生,王宠惠派外交部专员赴华北前线协助冀察当局与日本方面交涉。而随后日方把事变的责任全都推到中国身上,为了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王宠惠于1937年10月16日通过广播向美国人民发表了《暴日蛮行危及世界和平,请发动全力助我抗战》的演讲,揭露了日军的暴行,呼吁他们全力支持中国的抗战,并警告日本的暴行对世界和平构成威胁。1939年2月18日,王宠惠利用旧金山世博会开幕的机会再次通过广播向美国人民发表了讲话,希望他们对那些以武力破坏东方国际正义和秩序的人进行打击,以维持世界和平。同年7月29日,王宠惠还通过电台向欧洲人民发表演说,呼吁欧洲各国帮助中国抗战。这些演说促使美、英等国开展了抵制日货的行动。王宠惠除对外宣传外,还重视对内宣传,1939年3月28日,他对中国同胞作《抗战中之中国形势》的演说,阐明中国的抗战是正义之战,10月18日又作《我的外交方针》演说,斥责汪精卫叛国投敌的行径。此外,在1939年至1941年期间,王宠惠每年元旦和双十节都发表文章和演讲,向国民传递信心和鼓励。

1941年4月,王宠惠调离外交部,改任战时国家权力中枢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同时继续负责国民政府的对外事务。1942年1月3日,美国宣布将越南泰国划入中国战区,为了调和英印关系并保障中国与西南方向的外援通道畅通,王宠惠于1942年2月4日跟随蒋介石、宋美龄以及英国使节卡尔等人访问印度。在印度期间,王宠惠陪同蒋介石夫妇接触印度各阶层人士,并帮助蒋介石修改、润色《告印度人民书》。1943年11月,王宠惠陪同蒋介石参加开罗会议,成为中、美、英三国具体谈判中蒋介石的首要辅助者,在蒋介石和宋美龄夫妇之后,负责处理中方代表团的日常事务,参与政治议题的讨论,并负责与美国和英国代表进行沟通,与美国代表霍布金斯商讨起草开罗会议公报的草案。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开幕,王宠惠作为中国代表参加会议,参与讨论制定联合国宪章,并对联合国宪章的中文文本进行最后的修正和润色。6月25日,《联合国宪章》举行签字仪式,王宠惠等中国代表团成员依次用毛笔签字。在旧金山会议期间,英国邀请王宠惠访英,不久后日本投降,蒋介石电召王宠惠立即回国,于是王宠惠婉谢了英方邀请,返回重庆市

晚年与逝世

1946年4月,根据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修订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经过王宠惠等人的逐次审核和修正,并得到了立法院的通过。此后王宠惠因血压过高,工作中多次就医,只得前往上海休养数月。10月18日,王宠惠赶回南京,完成宪法整理报告意见书,最终该宪法修正案得以国民大会表决通过,即为《中华民国宪法》。随后他呼吁各方遵守宪法,落实宪政,并将自己收集的近两千册法律图书捐赠给了上海法学院图书馆,并将收藏的德语法律图书捐赠给了同济大学,以普及宪法和法律知识。同年,王宠惠上书蒋介石,希望辞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一职,但被蒋介石挽留。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央研究院”开始了第一届院士的遴选,王宠惠被选为法学院士。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选出全球50位比较法学专家,其中中国仅有两位,分别是王宠惠和杨兆龙,同年,王宠惠还出任行宪后的第一任司法院院长。

1949年,王宠惠前往香港养病,次年避居台湾。王宠惠在台湾一直担任司法机构的最高首长,他领导的“留法学派”与国民党内的各派系保持独立。1952年东吴大学在台湾复校,王宠惠被推举为私立东吴大学董事长。1956年4 月,王宠惠因心脏病与肺炎入院治疗,1957年4月,因心脏病与肺炎再入医院,住院82天。出院后不到半个月,又因肺炎及肠胃炎入院治疗,住院85天。同年,王宠惠的文选《困学斋文丛》出版。

1958年3月15日,在台湾大学附属医院病逝,享年77岁。同月18日,王宠惠被安葬于士林东吴大学校园内山坡上。

人物成就

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

王宠惠在上海期间积极参与了复旦大学的早期建设工作。民国成立后,他和其他人被选为复旦校董,致力于复旦大学的复校事业。1913年,在校董会董事长王宠惠和新任校长李登辉的共同努力下,复旦公学重新开学招生。3月1日,李登辉在王宠惠的陪同下主持了开学典礼,正式就任校长,标志着复旦大学进入了李登辉时代。1914年,复旦法律系进行了大规模招生,王宠惠被聘为教员,主讲国际法、法学通论、社会学逻辑学以及伦理学等课程。1915年5月,他出任复旦公学的副校长。随后,复旦公学升格为复旦大学,而王宠惠则继续担任副校长和教员的职务,并长期为复旦大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华盛顿会议上力争国权

1921年11月12日,华盛顿会议在美国开幕。王宠惠等中国代表非常重视与美国的合作,努力争取美国对中国的支持与同情。在会议的第一天晚上,王宠惠与施肇基等人根据美国代表许士的指示,连夜商议,并提出了中国的十项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中国的领土完整和行政独立原则,声明中国不会将任何领土或沿海地区割让或租借给任何国家,支持开放门户和平等对待商业机会,以及尊重中立国的中立权利等。这些原则并未涉及具体的权利要求,一经公布,即受到其他代表团成员和国内舆论的反对。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先发制人的外交策略被证明是正确的,因为它没有陷入具体问题的纠缠,所以王宠惠等人提出的原则很快得到了包括日本在内的大会成员国的一致支持,使得中国因素在会议中凸显出来,取得了主动权。此外,中国的提议完全符合美国门户开放对华政策,有利于发挥借助美国限制日本的战略。几天后,美国代表路特在中国的十项原则基础上提出了会议的四大原则,包括尊重中国的主权和独立,维护中国的领土和行政完整,给予中国最大限度的发展机会,各国在中国的商务和实业机会均等,各国不得追求特权或优先权,以减少友邦人民的权益。这四项原则得到了各国的签字通过,并成为华盛顿会议解决中国和远东问题的重要依据。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会议明确提出了尊重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的原则,为中国后来在国际上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提供了基本的法理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对中国的不断压迫,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华盛顿会议上,王宠惠提出的建议在合理、合情和合法的范围内,然而各国代表并未直接回应他关于“具体时限”的提议。随后,会议通过了《关于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决案》,决定由各国派出一名委员组成一个委员会,考察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以及中国司法状况,并将结果报告各国政府,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取消的时间和方式。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承诺中国可以派一人作为委员会的成员,对于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可以自由选择接受全部或部分,并且今后在根据考察结果取消领事裁判权时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虽然此次会议未能使列强正式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但至少开启了取消领事裁判权的进程。

参与温勃登号案裁决

1923年6月18日,国际法庭第三届会议在和平宫召开,王宠惠正式就职。与此同时,涉及温勃登号案件的相关人士也出席了会议,新任的王宠惠参与了这一经典的国际案件的审理。温勃登号是一艘由法国租用的英国船。该船在1921年3月21日运送军需品前往波兰但泽的海军基地途中,请求经由德国基尔运河。然而,德国运河交通总监拒绝了该船通过基尔运河的请求。于是,英国和法国等国要求国际法庭裁决德国当局的行为是错误的,并要求赔偿因延误航程而产生的损失。经过审理,国际法庭认为,《凡尔赛和约》第380条规定基尔运河不再是一条由沿岸国完全控制其他国家船舶使用的国内航道,而是为全世界国家提供便利的国际航道。该运河应保证所有商船和军舰自由通过,只有一项限制条件,即这些船舶必须属于与德国保持和平状态的国家。换言之,只有与德国交战的国家的船舶,德国才有权拒绝其通过基尔运河。最终,国际法庭做出裁决,德国应承担其国际责任。王宠惠参与拟定判词的这起案件是国际法庭首次行使强制裁判权做出判决的案件,并且对国际法上的“国家领土”概念做出了经典的判决。

处理治外法权

1926年1月12日,华盛顿会议的法权会议在北京召开,王宠惠作为全权委员主持了会议。根据华盛顿会议的决议,法权会议的调查报告只是供各国政府在废除领事裁判权时参考,因此只具备建议权而没有最终决定权。因此,王宠惠从一开始就主张扩大法权会议的权限,希望各国赋予与会代表更大的权力。然而,各国始终不愿意扩权,王宠惠只能放弃这一主张,转而希望扩大法权会议的调查范围。王宠惠在提交给法权会议的《中国委员对于在中国治外法权现在实行状况之意见书》中指出,“治外法权”的范围比“领事裁判权”更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损害,并不仅限于领事裁判权,“任何关于治外法权的做法,如果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和完整,违反了华盛顿条约的精神,都应该进行调查”。在王宠惠的坚持下,各国代表最终同意将他所增加的前七项纳入调查范围,从而使得这次法权会议的调查从单纯的领事裁判权扩大到整个治外法权的范围。

法权会议于6月22日复会,开始讨论调查结果并撰写调查报告书。经过两个月的起草,由美、英、法、意、日五国代表共同完成了《调查法权委员会报告书》。在报告书通过讨论的前一天,王宠惠发表了一份声明,希望各国能够看到中国在法律和司法制度改良方面二十年来所做的努力,立即放弃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然而,最终报告书的建议是“根据中国目前的情况,暂时不方便撤销”,并建议中国加快法律完善和法院建设,建议各国可以根据中国的要求逐步分区分部分废除治外法权,在废除之前各国可以根据中国的法律审理外国人的诉讼等,并对现有的治外法权进行改良。1926年11月28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发表了《中国委员宣言书》,表示对于法权会议的结果感到失望,并希望中国政府在进行司法改良时,各国能接受中国政府的通知,商定取消治外法权的具体办法,对于各国的善意表示,中国委员表示理解。最后强调取消治外法权并按照中国主权所允许的制度进行改革是中国国民长期以来的真诚愿望。并希望各国对中国持同情态度以使得中国得以实现合理的愿望。

法权会议给予中国一定的面子,承认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存在许多问题,并提出了改良治外法权的建议。然而,在废除治外法权这个核心问题上,中国最终以失败告终。王宠惠在会后发表的宣言书中对法权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不赞同,并表示该报告对于将来收回法权没有任何障碍,希望能够得到国内卢贤拔的理解。

五权宪政

国民政府组织法》是根据孙中山遗教,以及在胡汉民等人的主导下,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决定的五权制度而制定的。该法案建立了一个结合了西方三权分立和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制度的新型宪政结构,其中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和监察五个分立的权力机构。

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委任了王宠惠、胡汉民和戴季陶三人担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起草人,并由王宠惠先行起草行政和司法两院的内容。由于五权宪法缺乏先例可循,起草人员不仅需要深入了解孙中山的宪政理念,还需要参考中外政治制度,全新设计政府的组织结构。起草工作于1928年10月4日正式开始。由于胡汉民工作繁忙,而戴季陶对法理不熟悉,实际上五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工作由王宠惠和傅秉常两人完成。为了赶时间,王宠惠和傅秉常合住在同一间房屋中,白天与相关方面进行磋商,晚上则连夜起草。王宠惠可以连续工作三昼夜不眠不休,然后沉睡两天,而傅秉常则精力不如,常常在深夜被唤醒进行细节研究。经过日夜的努力,10月7日完成了行政院组织法草案,10月8日完成了立法和司法两院组织法草案,10月11日完成了考试和监察两院组织法草案。王宠惠等人共用了一周的时间起草和审定了五院的组织法草案,为国民政府的基本政治结构奠定了基础,这也成为1928年后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格局。

《国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对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的真正实施。正如张继在国民政府成立时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五院制度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是总理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民主义已经逐步实现,而五权制度尚未实施。现在能够在短期内成立,我们应当庆幸。虽然总理对于五权制度的意义已经详尽阐述,但对于组织草纲的制定还未完成。幸好王亮畴同志凭借他在欧美的经验和法学的知识,为我们做出了贡献,起草了组织法,他的功绩是无可忽视的。”组织法颁布后,国民政府进行了改组,蒋介石担任国民政府主席,谭延闿为行政院长,胡汉民为立法院长,王宠惠为司法院长,戴季陶为考试院长,蔡元培为监察院长。王宠惠成为实施五权宪政后的首任司法院长。随后,王宠惠还起草了最高法院和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草案,为五权宪法下的司法院运行制定了基本规则。

拟联合国宪章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在旧金山召开,中国派出了宋子文顾维钧、王宠惠、胡适等近百名代表参加会议。尽管王宠惠当时已经患有严重的高血压,但他仍坚持出席会议,并参与了有关国际法院规则的法学家会议。经过两个月的讨论,联合国宪章最终得到起草。联合国宪章以中、英、俄、法、西五种文字起草,其中中文文本由吴经熊担任起草委员会主席,江易生、孙碧奇、吴强华协助完成。当全文起草工作完成后,王宠惠对宪章进行了最后的修订和润色。数人日夜工作,使得中文版本成为最早完成的翻译版本之一。

1945年6月26日,王宠惠等八人代表中国,在联合国宪章上以中文签字,中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常任理事国之一。

人物思想

宪政思想

在宪法的性质上,王宠惠认为宪法为“一国之根本法”,是众法之母、立国之本,且宪法非一人之法,而是一国之法;宪法非一时之法,而是永久之法,因此他反对草率立宪或频繁修宪。在宪法的形式和内容上,王宠惠认为民国时期的宪法应当为共和国单一制成文宪法,同时,他认为宪法的内容不能过于繁杂,也不能过于简单,且应具有恒定性、持久性。此外,王宠惠还认为中原地区应实行刚性宪法,即宪法应经过特别程序、专门机关制定或修改。同时王宠惠还坚持三权分立思想,首先应是立法权于行政权分离,并明确表示国君的权限不应高于法律,其次他主张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并强调加强保障司法权独立形式的制度建设,倡导司法独立。

自由主义思想

王宠惠曾作为自由主义者参与国民制宪和联省自治等自由主义思潮运动。他坚持反对签署丧权辱国的巴黎和约,同时在华盛顿会议上作为全权代表,提出了重要的议案,其中包括收回领事裁判权。 随着与权力中心接触的深入,王宠惠的自由主义思想也逐渐发生了转向,并逐步消解。在20世纪20年代,他积极参与到五四时代掀起的自由主义思潮中,出任“好人政府”总理,深入到自由主义运动的政治操作层面。 而40年代,随着中国民主同盟成立,强大的自由主义运动出现,然而王宠惠并没有受到其影响。相反,他带领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和《跋乱时期临时条款》,为蒋介石寻求独裁的法理依据。这种做法破坏了自由主义进入实际政治操作程序的努力。王宠惠投入到政治体制运行之中,且是建构国民政府合法性的主要参与者,这就不可避免地消解了他的自由主义本义,最终造成了他的自由主义思想的消解。

立法思想

王宠惠提出的《刑法草案》包含了不少新的观点:第一,删除了《暂行新刑律》中关于“工人同谋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工人的罢工权利。第二,根据中国国民党关于男女平等的政策,“对于偏重男系家族之制度,应力事纠正,以符平等的原则”。第三,和奸无夫妇女不构成犯罪。第四,删去《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的“侵犯大总统罪”一章,主张大总统和国民在法律上平等。第五,改变旧律尊长对卑幼有犯减轻处罚的不合理规定,有权势有地位的尊长应该依法治罪。王宠惠认为,刑法修订不应该片面静止,而要具体分析并从新厘订。他信奉西方民主、自由、平等的理念,考察了西方现代刑事立法的未来走向,同时也考虑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强调刑法的修订应该适时并宜民。在他看来,“宜民”意味着人民在法律上应该享有民主、平等、自由的权利,这有助于摒弃旧礼教、家族制度和等级观念,以及弘扬西方的人权理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其中,关于性别平等方面,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颁布的所有根本法一一约法、宪法中都未明确提出男女平等原则,而王宠惠在起草《中华民国刑法》时,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这在当时可谓是划时代的立法思想进步。

此外,民法也是王宠惠研究的学术领域之一,他早年在欧美留学时就以民法为研究旨趣。王宠惠是推动民商合一的坚定支持者,他认为欧洲大陆于民法典外,另定商法法典,是因为那时商人作为一个特殊阶级存在,而中原地区西汉初解除对商贾的禁令后,四民(士、农、工、商)同受制于一法,买卖钱债并无民商之分,既然商人不是特殊阶级,所以不可“故为歧视”而另定商法法典。

人物著作

《德国民法典(译)》

王宠惠在欧洲进行学术游学期间,德国民法典已经颁布实施数年,被各国法学家广泛推崇。在这一背景下,美国有意将其翻译成英文,供作比较研究之用。1906年,费城律师协会的特别委员会提议与费城大学法学系合作翻译德国民法典。此外,美国学者鲁韦博士也在进行翻译工作。然而,当时年仅26岁的王宠惠首先将德国民法典翻译成了英文。王宠惠在翻译本前附有序言和历史评价两篇短文。在序言中,王宠惠讨论了翻译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并引用了迈特兰德教授和西金斯博士对该法典的高度赞扬,称其为“有史以来最精心制定的国家法律”,是“其他将要制定成文法典的国家所效仿的典范”。王宠惠在书中指出,当时德国民法典已经有四种法语翻译本、一种西班牙语翻译本以及两种日语翻译本,并可能还有其他语种的翻译本。他希望能够尽快为中国读者提供翻译本,他表示在翻译过程中已竭尽所能忠实于原作,甚至为了准确性不惜牺牲行文风格。在历史评价部分,王宠惠介绍了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和几次草案的形成过程,并说明德国民法典既在目标上又在效果上,并未使整个德国成为一个严密的整体。

1907年,这部英译本的德国民法典在英国出版,被公认为最佳的英译本,也成为国际法学界公认的标准英文译本。有一次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引用了王宠惠翻译本中的注释作为判决依据,并专门致信柏林征得了王宠惠的同意。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多将王宠惠的译本作为德国民法的教学参考书,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据传,前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上大学读法律时使用的正是王宠惠的译本,他在20世纪50年代访问台湾时专门提出要拜访王宠惠,以示敬意。王宠惠的翻译成就被称为“以外国语言译成第二外国语言,受到各国人士的赞誉”,他的英译本《德国民法典》奠定了他在国际法学界的地位,使他在三十岁之前就成为享誉海内外的法学家。

《宪法刍议》

《中华民国宪法刍议》是王宠惠在1913年3月在上海南华书局出版的一本书。该书系统阐释了王宠惠对宪法的理解,被认为是他法学领域的代表作之一。该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名为《宪法要义》,包括序论以及有关宪法性质、内容、解释、非行政法、国会、议院政府、总统和副总统选举、省制等九个部分,是对宪法理论的研究;下编名为《宪法草案》,是王宠惠提出的完整宪法草案。

在上编的宪法要义部分,王宠惠在序言中提出了宪法的重要性,并强调宪法是以许多生命和财富为代价换来的。他认为,如果全国人民能够团结一致,舍小我私见,制定稳固的宪法,建立良好的政府,让每个人都能安居乐业,国家和民众就会逐渐变得强大,那么所谓的不祥之物也有可能变为最祥之物。王宠惠特别强调宪法制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义,一是宪法应该由全国人民而非个人决定,二是宪法应该是永久性的而非暂时性的,这强调了宪法的民主性和稳定性。在对宪法基本种类的定位时,王宠惠指出不成文宪法是通过历史和习惯形成的,所以无需编写,但是由于中国缺乏宪法历史和习惯,因此不适合采用不成文宪法。由于中国统一时间较长,联邦宪法也不适用,君主立宪制也应该舍弃,因此他主张中国应采用共和单一国成文宪法。在《宪法刍议》的下半部分,王宠惠提出了自己的宪法草案。他的宪法草案分为总纲、国民、立法、行政、司法、会计、省制和附则等八个部分,共计一百条。他在草案中体现了西方宪法三权分立的精神,实践了共和国体制,主张民族主权,尊重国民的自由权利,主张司法独立和财税公正。王宠惠的宪法草案是民初私人宪法草案中的杰作之一,明确规定了选举和被选举的参政权,并保护了财产权、集会自由和结社权利,展现了他的法学素养。

《中华民国刑法》

王宠惠在1927年12月开始对中国刑法进行改革,并制定了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刑法典。在原有的修正案基础上,王宠惠进行了四次修改,完成了《刑法草案》,该草案在国民党中央第120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随后公布施行,成为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基础文献,后者实际上是在前者基础上略加修订而成。王宠惠的刑法草案引入了许多西方刑法制度,这些制度在中国首次得到了应用,并一直延续至今。例如,他在第一条中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之法律,无明文科以刑罚者,其行为不为罪”。他还规定了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对于犯罪行为,如果新刑法适用但旧刑法刑罚较轻,就适用旧刑法,以最大程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他还区分了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并对特殊累犯加重了处罚。在计算亲属关系时,他使用亲等计算法取代了原有的服制图。

王宠惠主持制定的这部刑法草案得到了许多学者的好评。杨鸿烈称赞该草案采用了世界上最新的立法例,充分体现了改良主义精神,与现代任何国家最进步的刑法法典相比,都不逊色。

其他著作

人物评价

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评:“(王宠惠)兼通德法语法律,头脑至敏锐。”

近现代法学家董康评:“王宠惠君,其时充国际法院候补法官,固世界法学家之前茅也。”

民国时期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张群评价王宠惠:“公之生平,博极群书”,“久赞庙谟,而淡然不居其功。智虑绝人,英华内敛”,并陈赞“其对国家之建树,岂言诠之所能尽乎?”

王宠惠去世后,蒋介石为他手书“硕学丰功”匾额,对其治学与从政给予褒奖。并在褒奖令中称王宠惠“德行纯笃,学识宏通”,“迭重寄,久赞中枢,竭智虑于规模创建之初,著忠于国家危难之际”,“嘉谟荩,夙彰公烈”。

近现代政治家于右任为王宠惠提挽联:“开国数人豪我思元老,兴邦崇法治世悼权威。”

近现代思想家胡适:“名世赋通才博雅平生传绩学,考终崇国老宪草百世定宏规。”

近现代教育家陈启天:“立德立功立言开国元勋三不朽,为学为法为政顽固云霄一羽毛。”

民国时期晋系军阀首领阎锡山:“功昭党国学贯中西综法例逾万千条解释仗勋勤君真健者,外领疆圻内膺台辅历民国近五十始终无间断我愧先生。”

现代法学家何勤华评价王宠惠对中国近代法和法学做出的贡献:“第一,参与了中国近代的立法与司法改革。第二,发表了众多法学研究成果。第三,出任海牙国际法庭大法官,为国际纠纷的解决和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努力。”

近现代美籍华人学者唐徳刚先生评价王宠惠:“本质上都是传统社会中士大夫的接班人。……这种博士帮在民国初年,基本上是一群‘技术官僚’(Technocrats),以西学西语,干禄公卿;听凭雇主召募,作三朝元老是不拘小节的。”

近现代外交家顾维钧评价晚年时的王宠惠:“王(王宠惠)本人对政治仍有浓厚兴趣。..…他为人颇能兼听而慎言。”

现代法学家刘宝东认为“政治场中的王宠惠,是一位裹挟在军阀政客和党国威权中的学者型官僚”,并评价他的“法学造诣与政坛高位相得益彰”。

人物轶事

特开吸烟专室

在《国民月刊》编辑社工作期间,王宠惠有着吸烟的嗜好。然而,为了确保编辑室的安全,报馆决定将吸烟室设在一楼。因此,人们经常看到王宠惠上楼写作,下楼吸烟的情景。然而,让王宠惠感到困扰的是,当他在写作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他习惯吸烟来思考。因此,经常是当他下楼吸烟时,突然迸发出一些写作的灵感,然后匆忙地往楼上跑去。然而,往往在他还没来得及到达三楼的编辑室时,原本的构思已经忘记了。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王宠惠提出了辞职。报馆负责人前往王宠惠的家中劝说他留任,并在编辑室专门张贴了一则布告。布告中写道:“由于在办公场所吸烟导致频繁发生事故,为了安全起见,特设吸烟专室。但考虑到王总主笔留学欧洲多年,习惯难以改变,必须吸香烟方能构思佳作。我们理解情况,特许王总主笔不受上述限制。然而其他人不得援例,对于我们的同仁们,希望能够体谅本馆对于爱护友情和珍视人才所做的苦心努力。”

婉拒梁启超会面

1901年,梁启超从檀香山返回日本后,得知了王宠惠的名字。他以傲慢的语气写了一封信,要求王宠惠在特定日期和时间与他会面。梁启超当时是备受关注的重要人物,正在主导将民主党、共和党和统一党三个政党合并为进步党的工作,因此受到众多人的追捧。王宠惠收到信后,并未急于前去赴约,而是在回信中委婉地拒绝了邀请。他在信中以委婉的措辞批评梁启超说,“作为一位党的领导人,理应恭敬待人,而现在却以一封书让人奔走,令受邀者感到尴尬”。梁启超对此感到意外,但并不以为,他重新修了一封信表达了歉意,并再次真诚邀请王宠惠前去会面。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王宠惠才接受了邀请并赴约。这个小细节显示了梁启超对年轻后辈的宽容和包容心态,以及王宠惠对权威的不盲从态度。

执政困局

王宠惠的“好人内阁”时期,中国正处于各地军阀割据的混乱时期,中央政府面临着财政来源的困境,只能依赖军阀的支持来维持其存在。在这种局势下,王宠惠的施政面临困境,胡适提醒他需要有明确的政策。然而,王宠惠无奈地表示,他的政策只限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温饱和庆祝节日等基本需求。除此之外,作为一名知识分子,王宠惠并不适应在国会接受议员的质询。议长吴景濂经常使他难堪,而王宠惠只能不停地援引外国学者的言论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并且嘲讽吴景濂称自己读的书当然比你多。这样的回应让吴景濂感到愤愤不平,称他为“只停留在书本上的空谈家”。

救急教育经费

在王宠惠担任政府部长期间,北京的八所高校教师一直在争取教育经费的问题上向他施压。在中秋节之前,教师已经有半年没有领到工资。由于财政困难,八所高校准备在秋季停止招生,并发生了教师代表围攻部长的事件。为了保证教学的继续,王宠惠以个人名义向外国银行借款,来发放教师工资。

抗议日本代表质问

在1933年,日本积极支持伪满洲政权,并试图分裂中国。王宠惠应邀出席了“国联”大会。在会上,日本代表以轻蔑的口吻质问王宠惠是代表南京国民政府还是东北“满洲国”政府,王宠惠站起来称他代表日本承认的那个中国政府。他的回答引发了与会代表们的掌声。

焚毁出生证明

王宠惠晚年在香港养病时,住在侄儿家中,生活困窘,他出卖上海住宅所得的金圆券也已一文不值,此时中国国民党统治又即将崩溃,他对内侄女婿蔡孟坚称“公私两面,均处窘境,真不知何去何从”,蔡孟坚便建议他用香港出生证明拿一本英国护照,王宠惠称自己追随孙中山革命,主要在推翻清代,打倒帝国主义,他最痛恨的是依附外国势力。而他的出生证,在早年离开香港时,即自行焚毁了。

后世纪念

1959年3月22日,王宠惠逝世后的一周,台湾东吴大学举行董事会议,决定将新校址内的第一栋建筑命名为“宠惠堂”。这是对王宠惠在学术和法律领域的贡献的一种纪念和致敬。王宠惠的墓园位于台北市市东吴大学校区南侧山坡,蒋介石亲笔题写了“‘司法院’院长王公宠惠之墓”字样,以表彰他在司法领域的卓越成就和贡献。

2016年10月10日,为了纪念王宠惠的诞辰135周年,天津大学举办了盛大的纪念活动,并成立了王宠惠研究会。这一活动旨在回顾和研究王宠惠的学术思想、法律理论以及对中国法制发展的影响,以推动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学术交流的促进。

人物关系

参考资料

天津大学成立王宠惠研究会.天津大学法学院.2023-05-31

天津大学成立王宠惠研究会.天津大学新闻网.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