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血统论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又称贱籍制度、印度卡斯特体系(印地语: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语:Caste system in India)。其”种姓”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卡斯特),在古代梵语中叫做“瓦尔纳”,意为“颜色”,在中国古代的汉译中被称为“种姓”。它是古印度最为典型且最为森严的等级制度,与印度教、婆罗门教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古埃及、非洲、斯里兰卡、伊朗、尼泊尔也有种姓制度的存在。
种姓制度的起源有两种说法。一是雅利安人内部阶级分化,另一个是《梨俱吠陀》。最初是侵入印度的雅利安人,按照肤色将其区别的两个“瓦尔纳”,即白肤色的雅利安人和黑皮肤的达萨。随着雅利安内部阶级分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雅利安内部又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个瓦尔纳,于是整个社会便形成界限分明的四个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在《梨俱吠陀》中种姓制度的起源归之于神,记有诸神分割大神普鲁沙的情形,由普鲁沙身体的不同部位,即口、双臂、双腿、双脚分别产生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瓦尔纳。
在后期吠陀时代,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雅利安人国家的形成,瓦尔纳制度最终成为界限森严的种姓制度。在奴隶社会的繁荣时期,种姓的数目增加了,并各自形成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其中又衍生出“不可接触者”,变为更加严格的身份隔离。公元4世纪笈多王朝到17世纪的莫卧儿王朝,随着印度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和阶级关系的变化,种姓制的结构开始由社会分工演化为更多更深的层次,社会地位差距逐渐拉大,各种姓间的界限越来越严格。18世纪英国殖民者侵入印度后,为了达到对印度“分而治之”的目的,竭力维护种姓制度和高级种姓的利益。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各地分散的属于同一种姓的小集团逐步联合起来,又衍生出“种姓协会”等体系。1931年,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为唤起“贱民”参加民族独立运动,要求废除贱民制,并积极倡导旨在提高贱民地位的哈里真运动。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
种姓制度所产生的种姓隔离、社会不平等现象,以及“洁”与“不洁”的观念,深深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政治、文化教育、思想等领域,尤其是对农村地区影响深远。现代印度社会中的种姓制度不仅没有因为社会制度的逐渐现代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交通和通讯的发展而遭到削弱,相反,却随着各种政治势力争夺政权的不断加剧而得到加强。
名称由来
制度是一种根据血统决定社会地位的制度,它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个种姓依照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据所居部落不同分成许多部落种姓。
在,种姓的称呼是做为胜利者的白人用于称呼服从自己的蛮族黑人的叫法。最初是出于用颜色区分两大阶级的考虑,后来发展为区分印度民族和非印度民族的标志。即白人因为分工不同,产生了婆罗门、和吠舍三种不同,与此相对的非印度人则被称为。
“种姓”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音译“卡斯特”(Caste),本意为“纯洁”“不杂”。400年前,葡萄人乘船东渡,来到南亚次大陆,发现了一种与他们自己国家截然不同的社会制度,故而称之为“卡斯特”(Caste),意思为出身、种等。后来,英国和法国人来到此处,也随葡萄人称为卡斯特。
印度语言里,种姓在《梨俱吠陀》中称之为“瓦尔纳”(Varna),原意为“色”,随着时间推移,瓦尔纳之后又出现同样含义的“迦提”(Jati),是一个的词。
中国东晋僧侣法显、唐朝唐僧到取经时,将其采用了种、属等比较模糊的称谓。其中玄奘的《大唐西域记》中,按其意义,包括梵语瓦尔纳(Varna)和印度封建社会的阇提(Jati)两个概念。法显在《法显传》中有记述“陀罗”阇提。到近代,中国学者郭沫若、武希辕把这种制度的称谓译为“种姓制度”,即指Caste(卡斯特)制度,也指的“瓦尔纳”“迦提”。其中”迦提”也称为“阇提”。
中国学术界对种姓制度的定义,源自苏联阿甫基耶夫的《古代东方史》、苏联科学院主编的《世界通史》。其中《古代东方史》论到印度种姓制度时所用标题为“社会等级构成种姓制度”;《世界通史》关于印度种姓制的标题是“等级制度的形成·瓦尔纳”。
种姓制度的起源
雅利安人社会内部阶级分化的结果
印度的种姓制度起源于远古的奴隶社会。早在公元前3000年,印度河流域的原住民是达罗毗荼人,他们从事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形成了独特的文化和习俗,后来又出现了城市。
公元前1500年左右,中亚一带的许多印欧语系部落,穿越了印度西北方的山口,迁居到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地区。随着迁入人口越来越多,这些印欧语系部落的人反客为主,征服了当地的大部分达罗毗荼人。他们先占领了印度的“五河流域”,然后向东,直至征服了整个北印度。接着又发展农耕,过上了安居乐业的生活。由于这些侵入者大多是白种人,为了区别当地达罗毗荼人黝黑的肤色,他们便自称“雅利安”,意为高贵者。于是,在古印度出现了最早的等级区分:白皮肤的雅利安人和黑皮肤的达罗毗荼人(达萨)。
随着雅利安人的内部分化,各种社会地位被世世代代地固定下来,种姓制度就超出了种族压迫的范畴,演变为一种社会分层制度。
瓦尔纳制度
瓦尔纳制度是四大种姓形成发展的阶段。约公元前1500年,雅利安人未进入印度次大陆时,其部落内部只形成了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大群体,分别负担着祭祀、战争和农牧业,也称这三大群体为“瓦尔纳”。当时也没有种姓区分,社会上只有雅利安瓦尔纳和达萨瓦尔纳,到梨俱吠陀末期,社会分工清晰后,瓦尔纳制度便划分成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瓦尔纳制度的起源在古代波斯的宗教文献中,被记录为是祭祀、武士和农民三大社会集团,以及被称作“刹帝利”的波斯君主。在罗马帝国时代的日耳曼部落中又有着祈祷着、作战者和生产者的分别,他们也是近代早期西方三大等级的前身。
源于《梨俱吠陀》
《梨俱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诗集,主要是颂神的诗,是研究古代印度文化以至人类早期文化的珍贵史料。早在公元前1000年左右的印度宗教典籍《梨俱吠陀》中,种姓制度就以一种模糊的形式存在于字里行间,其中提到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
在《梨俱吠陀》中种姓制度的等级起源归之于神。《梨俱吠陀》认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姓由”梵天”的化身“普鲁沙”身体的不同部分演变而来,其神的口变成了婆罗门,神的手被做成了刹帝利,神的腿就是吠舍,神的脚生出了首陀罗。而各种姓天生有高下之别,其区别是神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
种姓制度的形成历史
种姓制度在印度的出现,是雅利安人对达罗毗荼人的征服和奴役,以及雅利安人社会内部阶级分化的结果。
吠陀时期
公元前1500年,印度进入吠陀时代,这一历史时期的雅利安人是吠陀时代的主人,他们内部存在三个阶层:武士、祭司和部落民。随着达萨人的出现,雅利安人部落间兼并加剧,部落首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雅利安人的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又形成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
前吠陀时期(公元前1500~前1000年)
雅利安人初入印度
印度的原住居民是达罗毗荼人。公元前15世纪,中亚一带以游牧为生的印欧语系部落,穿越印度西北方的山口,迁居到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地区。他们在途中分成若干部落,在希腊、小亚细亚半岛、伊朗地区都有居留。随着迁入人口越来越多,部分居留在伊朗的居民,开始迁移到印度次大陆西北部,并形成了使用吠陀语的印度雅利安人。
进入印度次大陆初期,雅利安人按照自己的民族文化,以血缘为纽带散居各地,并形成村落,社会生活以家庭为单位,每个村落包括几个父系大家族。期间,雅利安人的宗教处于原始状态,对神奇的自然现象和动物表示崇拜,尤其崇拜牛。为了得到牛,他们经常向雷电神祈祷,于是出现了僧侣。
五河时期
雅利安人先进入印度的五河地区(印度河至恒河的上游),在这一地区他们遭遇到当地的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两者外貌、生活方式和文化各不相同,经济、文化水平上,雅利安人逊色于土著居民。通过与土著居民的接触,雅利安人学会了犁耕和水利灌溉技术,开始过渡到农牧混合经济的农村公社阶段,并逐渐从游牧生活转为定居生活。
接着,雅利安人相继掌握了铜器铸造、有辐条车轮的马车等技术,其生产力迅速提高。为了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雅利安人开始征服土著居民,经过长期战争,最终占据了原来属于土著居民的土地,并将土著居民称之为“达萨”,即被征服的敌人。获胜的雅利安人为了保持自己纯洁的血统,同时又把俘虏的达萨人纳入雅利安人社会中,按照肤色,将其分别称为“雅利安瓦尔纳”和”达萨瓦尔纳”。
在与土著居民的战争中,僧侣常常为战争胜利祈祷,还要为了杀敌至胜、治病消灾、求神造福等举行各种各样的宗教仪式和卜卦,由此,出现了以祭司为职业的僧侣集团,即婆罗门种姓。战争中雅利安人的军事首领扩大了自己的权力,逐步形成武士贵族集团,即“刹帝利瓦尔纳”;而从事农业、畜牧业的一般平民大众又成为第三种姓,即“吠舍瓦尔纳”。这三个种族被认为是“再生族”,必须通过“再生礼”的祭祀仪式完成,即婆罗门使他们获得了第二次生命。
这一阶段,雅利安人内部初步形成三个阶层:武士、祭司和部落平民。当时的居民不存在种姓意识,职业也不是世袭的,他们之间可以随意通婚。
后吠陀时期(公元前1000年~前600年)
恒河流域时期
公元前12-11世纪,由于人口大幅增长,雅利安人逐渐向东部恒河流域扩展。期间,雅利安人又征服了恒河流域的原住民(那伽人和尼娑德人),吸收了恒河流域地方文化,学会了种水稻,还占据了特大露天铁矿山。
雅利安人占据铁矿山后,铁器有了更大发展。他们掌握了铁器的铸造技术,熟悉了各种铁器的使用,开始使用铁器建立农业耕地。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推动了雅利安人社会的农业生产发展,并成为社会经济主导,雅利安人逐渐由半游牧状态演变为定居的农耕生活。安定的农耕生活,催生了铁匠、木匠、铜匠、制陶工、制革工、建筑工、纺织工等手工职业,从而也促进了商业发展和小城镇的建立 。
随着雅利安人定居的农业和社会分工不断细化,一些手工职业者、商人进入到吠舍等级,雅利安人原有的三个阶层逐渐形成三个“瓦尔纳”,即婆罗门(祭司)、(武士)、吠舍(农民、商人、畜牧业、手工业者)三个等级,非雅利安人则成为。其中,首陀罗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人和原住民,又被认为是“一生族”,没有再生的权利,他们只能从事最卑贱的工作。
早期国家时期
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社会的财富,从而导致雅利安人社会分化的加剧。期间,各部落间兼并加剧,与土著居民战争又不止,部落首领的重要性日渐凸显。部落首领和以前的部落贵族开始转变成为统治阶级 。一些从事家务劳动、辅助性生产劳动者,以及农民、手工业者、战俘等演变为奴隶层。于是,在雅利安人的社会中逐渐形成了以雅利安部落首领和婆罗门上层为代表的奴隶主阶级,以及少数沦落的雅利安人、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农民、手工业者等下层劳动者构成的奴隶阶级。
在阶级压迫和种族压迫中,部落首领逐渐成了国王。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国王建立了职业军队,任命自己的亲兵或军事长官为高级官吏,村落头领成了基层官吏和国王的收税人。由此,原部落组织演变成了国家机关,国家也产生了。还在恒河流域先后建立了般贾罗、迦尸国、居萨罗等区域性国家。
随着各邦国的发展,刹帝利(武士)等级日益强大起来,不仅要求政治上的最高地位,反对婆罗门等级的特权,而且还要求打破婆罗门对宗教的垄断。同时,随着城市的出现和商业、交通的发展、雅利安人自身的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以及因社会分工地位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社会集团,这一阶段的雅利安社会被分成四个瓦尔纳,即婆罗门(祭司)、刹帝利(国王、武士、军事官吏)、吠舍(农民、牧民、商人)、首陀罗(战俘、奴隶、工匠等)。
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居于统治地位的婆罗门僧侣贵族,为了巩固自己的优越地位,开始借助于宗教和法律,将其形成的四大等级,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加以固定,并对其职业、地位、权利、义务和社会生活做以详细规定,于是就成了固定的、森严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的演变
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以及职业的增加和种姓的混合,其各种姓的阶级内容和地位发生了变化,等级制度日益森严和复杂化。
列国时期(公元前6~前4世纪)
公元前600年左右,雅利安人以定居部落命名,形成了血缘加地域的国家。在印度河、恒河流域曾有16个国家。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居萨罗、迦尸、鸯伽、居楼、摩揭陀、般闍罗、乾陀罗等。各个国家间,为了兼并土地和争夺霸权不断进行战争。在各国争霸中,摩揭陀最终成为列国的霸主,在公元前364年建立了难陀王朝,并逐渐统一了北印度。
列国时代在经济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其中铁器已普遍使用,水稻种植相当普及,手工业更加专门化。期间,社会动荡不安,也导致思想领域的改变,涌现出一些新思潮和新教派。其中影响深远的是耆那教和佛教,他们在思想领域将都这矛头指向婆罗门教和婆罗门僧侣,反对婆罗门僧侣居于第一等级。在社会经济和大国间的争霸中,种姓制度中的等级关系一度遭到破坏。
原来居于最高等级的婆罗门,一些人成为占有大量土地和其他财富的大奴隶主,一些人由于经济状况恶化被迫从事低级等级的职业。以国王为首的刹帝利等级,从战利品和征收的赋税中积累大量财富,政治地位愈益提高,因而不甘心居于婆罗门之下。在吠舍等级中,一部分人通过经商、放高利贷而致富的大商人成为拥有大量财富的奴隶主,有的甚至成为统治阶级,演变为刹帝利、婆罗门等级;一部分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陷于破产,不得不从事首陀罗从事的职业。在首陀罗等级中,除少数人成为富人外,绝大部分处境更坏。
孔雀帝国时期(公元前324~前187年)
约公元前324年,孔雀家族出身的旃陀罗笈多(约公元前324~前300年)推翻了难陀王朝,建立了孔雀王朝。旃陀罗多死后,其子宾头沙罗(约公元前300~前273年)和其孙阿育王(约公元前273~前236年)相继继位,至此,孔雀王朝的疆域成为古代印度历史上第一个幅员广阔、统一的奴隶制君主专制大帝国。
孔雀帝国在阿育王统治时期,社会发展达到极盛。同时,社会贫富分化加剧,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十分尖锐。为了共同对付被压迫阶级的反抗,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大商人相互妥协,他们不但暴力压制,还利用宗教维护其统治。期间佛教也接受了婆罗门的影响,佛教中的僧尼也逐渐演变为剥削阶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吠舍、首陀罗中,产生了许多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受种姓制度影响,逐渐各自形成职业世袭和实行内婚制的独立集团,即“迦提”,也称“阇提”。期间还衍生出“旃陀罗”。
阇提制
“阇提”的梵语原意是“出生”,在种姓制度中意为“世袭职业集团”。随着城镇大量涌现,社会中的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新的社会分工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于是社会中产生了大量的亚种姓。原来的四大种姓开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阇提”作为“亚种姓”的概念便适时而生,即原四大种姓作为大种姓,每一种姓有若干亚种姓包含在内。如吠舍种姓范围内有若干“阇提”,某一“阇提”是世袭木匠家族组成,另一“阇提”又是纺织世家。
据一位派驻孔雀王朝的希腊使臣麦加斯梯尼记述,公元前3世纪末,印度居民间分为7个种姓:一为哲人,包括沙门和婆罗门,其地位最高;二为农夫,可能是吠舍的一部分;三为牧人和猎人;四为商人、手工业者和水手,可能是吠舍和首陀罗;五为兵士,可能是刹帝利和吠舍的一部分;六为政府的秘密监督,职务是向国王或地方长官报告民间的事情;七为参赞和辅佐,即国王顾问或地方公务人员。
旃陀罗
“旃陀罗”即“贱民”或“不可接触者”。一开始,非雅利安人中有一族称为“旃陀罗”,后扩大为贱民的总称,他们处于社会最卑下的地位。五河时期雅利安人主要接触的是达萨人,当时将其纳入首陀罗。随着疆域拓展,雅利安人遭遇的土著居民更多,为了保护种姓的严密性,就将土著居民和一些混合种姓所生的后代纳入到四大种姓之外的“旃陀罗”中。
笈多帝国时期(公元320~550年)
公元4世纪初,以恒河中游一带为中心,旃多罗·笈多建立了笈多王朝。这一时期的笈多统治者是婆罗门教信奉者,对婆罗门和寺庙的赐赏十分慷慨。自5世纪以来,笈多统治者向婆罗门、寺庙赐赏大量土地,并在赐地文书上写明豁免一切田赋,使得大片土地为寺院、僧侣占有。有些统治者也把所赐土地上的行政、司法权授予被赐人;有些统治者把土地赐于某些世俗人士或行会代管,所得收入皆用于宗教目的。捐赠土地的流行,促使了婆罗门和寺院封建主阶层的形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更加细致,在吠舍和首陀罗中产生了不同职业的集团,如织工、首饰匠、皮革匠、木匠和武器匠等,从而又形成了新的独立的等级集团,称之为“迦提”(阇提),其种姓名称有的来源于所从事职业的名称,有的源于部族、教派等。
过去从事于商业的吠舍萎缩,与首陀罗渐渐失去界限。婆罗门的社会身份开始多样化,职业、学识、宗教、地域和家庭把婆罗门区别为无数的亚种姓。社会分工越多,阇提的种类越多。譬如,每个婆罗门按照葛特拉(Gotra)、普拉瓦拉斯(Pravaras)、苏特拉(Sutra)、萨克阿(Sakha)四等将自己的血统追溯到传说中的某一位圣人。
戒日王时期(公元612~647年)
公元7世纪初,笈多王朝衰亡,北印度再次陷入分裂状态。诸侯割据,互争雄长。它们是后笈多诸王、穆克里、普西亚布蒂、梅特拉卡和高达。这些国家各霸一方,竭力向外扩张势力,最终由普西亚布蒂的戒日王取得胜利。
戒日王早先信奉印度教,晚年倾向佛教。在他统治期间一直坚持实行兼容并蓄的宗教政策,各个教派都能得到布施和被赐赠土地。受此影响,佛教寺庙的主持、方丈、高僧等成为封建主贵族阶级,许多寺院有专人,承担耕种、洒扫寺院和各种杂役。原土地上的农民继续种地,把地税交给新的主人,其地位变成了受封建主剥削的佃农。
随着阶级关系的变化,种姓制度也有新的变化。婆罗门和刹帝利占有大量土地,部分成为封建主。吠舍种姓进一步分化,大商人相当富有,农民地位则日益恶化,两者地位的差距,农民成了首陀罗瓦尔纳的一部分,大商人则成了单独的吠舍瓦尔纳种姓。同时,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化,原来包括农村公社成员、手工业者和商人,许多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手工业者也处于依附地位,从而也使吠舍中的一部分成员演变成了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的手工业者。和不可接触的贱民逐渐依附土地,从而与失去土地的自由农民地位接近,共同形成印度中古时期的依附农民。
德里苏丹统治时期(1206年~1526年)
戒日帝国陷于分裂期间,从7世纪中叶到12世纪末,北印度分裂为许多拉其普特人统治的小国家。拉其普特人大多都是当地土著王公的后裔,保持着氏族部落军事组织,属于刹帝利种姓。11世纪初,印度遭中亚阿富汗的突厥人入侵,1186年,阿富汗的古尔王朝统治北印度,又于公元1206年,古尔王朝的总督以德里为中心,建立了德里苏丹国。
德里苏丹国的统治者主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突厥人、阿富汗人和波斯人的军事贵族集团。他们依靠穆斯林中小贵族的支持,征服了拉其普特人。苏丹既是国家的行政首脑,又是伊斯兰教的教长,集君权和神权于一身。这一时期,德里苏丹国没收了婆罗门封建主的大部分土地,然后赏赐给军事贵族、官吏(刹帝利)。苏丹政权还歧视非伊斯兰教的印度人,向印度农民(吠舍)征收大量土地税、人头税和其他苛捐杂税,商人利用特权任意掠夺农民。
在穆斯林上层垄断了主要的政治权力和大部分土地,并确立了伊斯兰教的统治地位后,其商业领域势力薄弱。期间,种姓制度越来越严格,刹帝利和婆罗门种姓一直处于剥削阶级,吠舍、首陀罗等一直被剥削。
莫卧儿帝国时期(1526~1707年)
1526年,蒙古血统的突厥人巴布尔创建莫卧儿帝国,于1530年去世,其子胡马雍和其孙阿克巴相继继位。1605年阿克巴去世后,莫卧儿帝国先后由查罕杰、沙·贾汗和奥朗泽布统治。
阿克巴执政期间,建立了一个军事性质的高度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王权高于一切,国王是军队最高统帅、主要的立法者、司法的最高审判官。中央政府由田赋部、军事部、作坊管理部、宗教事务及司法部组成。田赋是莫卧儿帝国最大的收入来源,由于封建占有关系的普遍化,绝大部分农民成为受封建剥削压迫的佃农。军事部门的地位极高,政府的官僚机构按照军事方式编制,军官的任命、升降、免职、调离等权限,全部由国王掌控。官阶定位遵循曼沙达尔(波斯语,意为官位)制度,官员是国家法定的贵族,其官位不世袭。期间,刹帝利种姓群体借助军事部的曼沙达尔制度,确保了自身对社会的统辖地位,整个刹帝利种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莫卧儿帝国前期,城市里一些涉及印度教徒继承、婚姻等民事诉讼法都依据印度教的习惯法判决。在阿克巴统治后期,他一反前代穆斯林王朝暴力统治,实行了伊斯兰教和印度教亲善的政策,即各宗教平等政策。在各宗教平等的政策下,统治者们借助婆罗门的威信稳定内政。莫卧儿帝国中后期,婆罗门大量充入公职系统作为政府公务员,负担其征税、治军、工商等工作,掌握权力后,婆罗门以各种法律形式确立自己对社会的统辖地位。这一时期的种姓制度,一直保持原有种姓,刹帝利和婆罗门种姓依然属于高级种姓,社会经济最低的种姓(吠舍种姓)大都在农村。
葡萄牙人东来时期(1498~1601年)
15世纪末16世纪初,葡萄牙人开始入侵印度。他们制定了三步曲:一是先求通商;二是设立商站;三是在东方各据点筑堡垒、盖教堂,企图永远驻扎印度。经过周密的布局,葡萄牙舰队在西印度海外打败了阿拉伯与印度的联合舰队,取得了东方海上霸权,对印度进行垄断东西贸易。在葡萄牙人的统治下,他们强征高额赋税,肆意盘剥印度居民,一度还强迫居民改宗天主教,焚烧村庄和屠杀反抗者。
这一时期,印度社会除了四大种姓的职业分化外,有些落后的、尚从事于渔猎生活的山区或森林部落,在瓦尔纳制度影响下形成了诸多具有迦提制基本特征的集团,细化的小种姓越来越多。随着葡萄人接触到印度不同职业者,对以职业世袭化制定的种姓制(迦提)称为卡斯特,专指小种姓集团。
英属殖民地时期(1757~1947年)
英国统治前期(从18世纪至19世纪中叶)
18世纪,英国殖民主义者入侵印度,为加强对印度的统治,英国人实行了一系列改革:设立各级法院,颁布欧式民法和刑法,剥夺婆罗门作为印度社会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权力;开办西式学校,任何种姓只要有钱,均可入校学习,打破了婆罗门对文化教育的垄断。
改革的冲击,特别是社会的工业化、都市化使种姓制度不再是一个人职业、经济状况的唯一决定因素,种姓身份的重要性逐步融入阶级身份。一部分商业种姓变成了大资产阶级,其中最主要的是古吉拉特和拉贾斯坦邦的商业种姓。这个种姓的商人在印度殖民化的过程中,经营商业,开办工厂和企业,成为印度近代的大资产阶级。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增强,其政治地位也提高了,1947年印度独立后,他们被称为“新德里宝座背后的支柱”。
与此同时,印度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以后,婆罗门变成了知识分子阶层,他们不再是解释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威,而由英国律师所替代。过去,由种姓会议进行裁决的残酷刑罚,如:“把犯人的手插入火中或沸水中不受伤。”便宣告无罪的,现在则要到英国法庭上去判决。大大降低了原来婆罗门种姓的权威。一些在殖民政府中充当文官、职员、律师、医生和教员等职务的种姓,因为接受西方教育较早,而成为有影响的知识分子阶层。有些由原来的首陀罗等级上升到仅次于婆罗门的种姓,以致于近代印度的知识分子,多数出于婆罗门、卡雅斯塔和瓦尼亚三个种姓。在印度独立后,政府中的各级官僚机构也主要由这三个种姓的人组成。
英国统治后期(19世纪中叶至1947年)
从19世纪70年代起,英国从一个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国家,向垄断的帝国主义发展。印度民族工业开始萌芽,随着工商业的发达与城市的繁荣,印度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开始萌芽,种姓制度呈瓦解趋势。
工业的发展使大批贫苦农民、破产的手工业者开始不分种姓,进入到城市、工厂和矿山等,在彼此间的相互接触中,逐渐放松了各种性世袭职业的限制。社会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化,种姓数目也越来越多,又逐渐派生出许多亚种姓。城市工业发展,还促进了城乡人口的流动,也建立了现代教育制度,的生活方式逐渐改变,其种姓制度有所淡薄,种姓实践也有所减弱,种姓制度呈衰落趋势。
统辖种姓与种姓协会
交通条件的日益改善,也使各地分散的属于同一种姓的小集团逐步联合起来,成为一个较大的集团。在一个地区内,经济政治力量较大、人口较多的种姓,便成为那里的“统辖种姓”。19世纪中期,一些地区又出现了“种姓协会”,协会中的领导由选举产生,同一种姓的人可以自愿参加。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一个村庄或相连的几个村庄,而常常是一个县、一个邦甚至全国范围。协会为提高自身地位,经常举行代表会议,发行报刊,集资开设银行、旅社、医院、学校、慈善团体等,为其本种姓争取就业机会和竞选席位。
表列种姓
1935年英国通过《1935年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 1935),将处于最底层的“不可接触者”和山地部落群体专门列表,在议员选举中为其保留席位,并保障他们的珍珠权力,自1937年正式实施。其中,表中所列举出来的姓氏即表列种姓。印度独立后,1950年的印度宪法延续了这一保留原则。
“哈里真”运动
为了消除贱民制度,出生于商业家庭的(1869-1948年)领导了“哈里真”运动。莫罕达斯·卡拉姆昌德·甘地曾到各地旅行,公开发表言论,积极地宣传:应该与贱民接近,寺庙、学校、一切公用水井、道路和休养所,都应该向贱民开放的政治主张。为了实现这一主张,甘地在1932年和1933年进行了两次绝食斗争。到了四十年代,甘地还利用各种方式筹集经费,作为贱民的教育基金,但他的主张却遭到的保守派激烈地反对,在1948年1月30日下午,去祷告场途中,甘地被印度教徒所杀害。
印度独立初期(1947年~1950年)
废除贱民制
1947年印度独立后,政府曾在法律上废除过种姓制度。1948年11月,印度制宪会议曾决定废除贱民制。而后在1949年11月26日通过并于1950年1月26日在印度宪法中正式生效。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应特别注意“表列种姓”的教育与经济利益,保护其贱民种姓的利益不被剥削。并规定在人民院中和各邦区会议中为表列保留席位。由于印度农村长期存在半封建关系和受传统影响,种姓制度和贱民制在近代依然存在。
表列部落
1950年,印度政府确立了”表列部落”宪法,其表列部落指经过印度总统公告确认的部落或部落群。首次公布的表列部落有212个,宪法规定,在议员选举中为他们保留席位,这些表列部落(原始部落;野蛮部落;山民部落;Scheduled Tribes;STs)因此获得了表列部落名称。
后续
独立后,国大党在宪法中明确宣布废除贱民制并实行保留制度。随着法律上宣布废除种姓歧视,以及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流动性的增加,种姓隔离和歧视也随之减弱,但种姓本身和种姓集团间的隔阂并未消失。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原先众多的种姓逐步结合成三个集团:高级种姓、中等种姓和低级种姓集团。农村中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城市中的知识分子大部分属于高级种姓,他们大多数人处于社会的中上层地位,掌握主要的政治和社会资源。现今,印度主要政党的领导人一般都来自高级种姓。
国大党独大时期(1947~1967年)
从国大党政府开始,印度规定政府应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方面为改变贱民的地位做出必要的安排,还具体规定在人民院和邦立法院为贱民按人口保留席位,期限按10年到期延续的方法。
反种姓措施
独立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反种姓主义措施。1948年议会规定任何以宗教、种族或种姓为基础的社会团体只能从事对其社团之现实及文化需要有直接关系的活动。1950年印度宪法对种姓问题又做了特别规定,其中第17条明文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可接触”行为,规定惩罚办法;第15条规定任何公民“都不得仅以宗教、种族、性别、出生地点等等为理由”,而被排斥于公共场所、设施等使用之外。1955年,政府又颁布“不可接触犯罪法”,进一步禁止对“不可接触者”的歧视。
此外,印度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譬如为贱民打井、修筑街道和培训贱民青年掌握谋生技巧等,改善贱民处境,消除种姓影响。同时,维护种姓内婚制与反对种姓内婚制的斗争也有所开展。在古甲拉特的帕提打种姓中工作过的美国人类学家波柯克先生曾阐述了族内婚限制的松弛。
身份转换
随着社会变迁,种姓制度有了一些变化,其中婆罗门尤为明显。原来婆罗门历来担任祭师、教师和仲裁者的角色,现在他们之中很多人变成了地主和高利贷者,一部分由于经济不景气还当上了小职员和出租车司机等。过去是武士,现在多从事农业,变成了农场主和富农。吠舍中很多人变成了农场主兼经营商业,则多是佃农和手工业者,贱民以贫农和雇农为主。
种姓政治兴起
国大党领导人为赢得大选,不自觉地与各地占优势的种姓联盟,在种姓领导人中发展党员,提拔干部,推举候选人,客观上成了种姓制度的维护者。期间,种姓制度随着国大党的衰落而日益政治化。
婆罗门在印度的政治上仍占优势,由于他们社会地位高而且多数人受过高等教育,精通英语和各种技术,他们往往担任中央和各邦政府的高级官员,是印度学术界和尖端科技和医术界的领军者。譬如印度总理尼赫鲁家族,祖上是克什米尔邦的婆罗门,几乎独立以来历届印度总理都是婆罗门种姓出身。前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派)的总书记E.M.S.南布德里巴特出身于南部喀拉拉邦最高婆罗门种姓南布德里巴特。
“表列种姓”联盟
早在1924年成立了一些主张提高贱民地位,在经济上给予资助的组织。其组织领袖是阿姆培特卡,他号召争取贱民进入议会、在政府机关工作、受高等教育、进庙宇、用公用井等权利。他还成立了“表列种姓”联盟,在1956年带领400万贱民改信了佛教,在心理上获得减少自卑感的安慰。
联邦政党时期(1967~1989年)
随着教育的普及,低种姓的政治意识逐渐觉醒,要求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获得平等权利和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20世纪70年代有些邦内出现了分别代表中等种姓和低等种姓利益的政党。加上在人数上的优势,中、低等种姓逐渐形成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其中,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低种姓青年积极参政并成长为具有影响力的政治领袖。
80年代开始,低级种姓达里特在政治上逐渐活跃,并组建了自己的政党——大众社会党,在北方邦和旁遮普邦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力,是北方邦的主要执政党。这一时期,中等种姓也逐渐崛起。在南部印度,富裕农民阶层的出现和发展使非婆罗门种姓的政治力量更加强大。在北部印度,广泛分布于北方邦、哈里亚纳邦和拉贾斯坦邦的贾特农业种姓在土改和绿色革命后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一些大财团家族和全印度各地数量众多的中小工厂主和商人也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了更强的经济实力。他们构成了中等种姓的主体。在政治上,这些中等种姓得到了一些实力强大的政党支持。譬如:德拉维达进步联盟、全印安纳德拉维达进步联盟宣传代表南部非婆罗门的利益;民众党宣传代表北部贾特种姓的利益,而印度人民党则宣布代表中小商人势力。
“达里特豹党”(Dalit Panther)
各地迫害贱民的事件层出不穷,据官方统计,从1974年至1979年约有55595人起。为维护自身的权利,1972年一些贱民知识青年成立了“达里特豹党”(Dalit Panther)的组织,其”达里特”是被压迫的意思,他们模仿美国黑豹党,认为印度贱民犹如美国黑人,受到歧视和压迫,必须团结起来进行斗争。在1974年和1985年间,该组织号召了一系列斗争。1974年1月,他们曾号召贱民抵制在当地举行的人民院席位补缺选举;1977年他们曾要求印度西部马哈拉施特拉邦政府将一所大学为纪念前贱民领袖改名为阿姆培德卡大学;1981年和1985年他们又发生西部甲拉特邦反对政府给贱民学生以进修名额的长达3个月的暴力行动。
地方政党时期(1989年至今)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低种姓在政治上的觉醒,推动了印度地方政党的发展。1990年,V·P·辛格总理提出为低种姓保留政府公职的“曼达尔报告”,又推动了低种姓加入社会政治活动的进程。期间低种姓中开始有人担任邦一级或以下职务,甚至当上了中央部长。1992年有低种姓组成的社会民主党在北方邦成立,并在1996年首次进入印度人民院。1995年,社会民主党联合其他政党在北方邦建立政府,以一位达里特女性马亚瓦蒂为首席部长。
过去地主与贱民间实行保护人与受保护人的制度,即贱民为富农服役,富农给予一定报酬于贱民。随着印度政府进行土地改革,限定土地持有的最高额,地主纷纷分散土地,贱民原本的工作则可以找一些专业户承包,期间一些低的农民上升到富农地位。
随经济发展,一些低种姓者在政治上也掌握了部分实权,成为地方上的实力派。当今印度的大资本家多是非婆罗门出身,譬如比尔拉大财团,是拉贾斯坦邦的马尔华里商人种姓出身,控制着加尔各答市和印度北部的许多工商业;南部印度的泰米尔纳杜邦,原来以酿制棕榈酒为业的低种姓切蒂埃控制着南印的许多工商业。
但在一些落后的山区,种姓制度仍然保存完整。譬如,散居在以东的西布萨加尔和拉▪希姆普尔的山区,其中有个叫“德奥里”的部落,直到现在,他们仍保留了古代印度婆罗门僧侣的祭祀传统,即只有老年的祭司才能进入寺庙主持祭祀,低声诵读普通人听不懂的“赞神歌”。这个部落每年举行三次宗教活动,有的连续十天,天天用牲畜祭献神灵。
印度独立半个世纪之后,大多数邦的首席部长为非婆罗门种姓,一些来自中间种姓,但许多来自低种姓。譬如亚达夫、库尔米等一些成员分别为北方邦和比哈尔邦(印度人口最多的邦)政治中的代表人物。1997年8月,印度选举了一位表列种姓成员K.R.纳拉亚作为印度总统,2017年7月20日,贱民出身的考文德(Ram Nath Kovind)当选印度第14任总统。
种姓制度结构
特征
的种姓制度有四大特征:一,以等级制为基础,不同等级基于不平等的权利划分,个人的地位取决于他所属的种姓集团。高等种姓靠强制手段维持自己的地位。个人所属种姓与生俱来,按出身确定种姓,主张人生来就不平等。二,严格的种姓内婚,允许两个高等种姓(婆罗门和)之间通婚,但禁止低等种姓与高等种姓通婚。三,各成员职业世袭。四,将和不属于任何种姓的人视为“不可接触者”,他们被认为是低贱不洁的人,高等种姓的人耻于与他们有任何接触。
等级制
种姓制度是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在这一体系中,地位由高到低按照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贱民)排列。其中前三等级被认为是高贵的,印度教称其为“再生”种姓,意即他们不仅经历了一次肉体的出生,还经历了一次精神上的出生。首陀罗、贱民称为“一生”种姓,意为只经历了一次出生。
在传统的种姓体制中,婆罗门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种姓法规给婆罗门以种种特权。比如:礼仪上,婆罗门从来不向任何非婆罗门鞠躬行礼,但其他种姓须向他行礼;印度教的祭神仪式只能由婆罗门采用,其他种姓都不得举行。在政治和经济方面,有法典规定,国家重要的职务皆由婆罗门和刹帝利担任;他们所输入的粮食,在运送给他们时无需缴纳任何船舶税等。此外,高级种姓的地位不受贫富影响,比如:一些婆罗门是乞丐,靠农业种姓的施舍度日,却仍受人尊敬。即使是近代,一些地位不太高的种姓富裕后,他们见到婆罗门仍须行吻脚礼。
内婚制
各种姓间采用了严格的内婚制,属于同一种姓的人才能通婚。譬如婆罗门种姓只能与婆罗门种姓的人结婚。《摩奴法典》对此有严格规定,一些违背规定,同外种姓结婚的人,要受到包括开除种姓在内的严厉惩罚。被开除种姓者成为一个“堕姓人”,即沦为“不可接触者”,这些丧失种姓身份的人只有通过“转世”改变自己的地位。
自近代以来,早期受西方自由平等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曾抨击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通婚有轻微松动。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是允许的,称之为“顺婚”。但高种姓女子嫁给低种姓男子(逆婚),则被绝对禁止。
职业世袭
传统的种姓制度中,各种姓间职业世袭。譬如,一个婆罗门认为自己做祭祀是天经地义的;一个出身农业种姓的人按规定不得经商和从事其他职业;一个编织匠终身从事编织,木匠的儿子仍然是木匠。
按照印度教法典规定,婆罗门从事与祭祀有关的宗教活动,非婆罗门不得为僧;刹帝利从事战争和国家管理;吠舍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经营商业贸易;首陀罗从事农业、渔业 、狩猎和仆役服务业;不可接触者只能从事“污秽”行业,如屠宰、搬运尸体、打扫、洗衣、皮等。高种姓不得从事低种姓职业,低种姓更不能从事高种姓职业。《摩奴法典》对于破坏种姓职业习惯的人,还规定对其施以惩罚。
随着社会发展,种姓对职业的规定也有一定的变通。除与祭神有关的职业,如僧侣,非婆罗门莫属,以及非不可接触者莫属的“污秽”职业以外,其他种姓可以从事合适而又不亵渎的行业或职业。
种姓隔离
传统的种姓集团之间还实行严格的隔离,主要表现在地理和社会两大方面。
地理隔离
印度大部分村落的各种姓分居不混。其村落一部分为主村,是种姓印度教徒居住;另一部分为附属村,距离主村有一定距离,是不可接触者居住。主村一般又分为许多小区,各种姓的人都居住在自己的小区里。甚至,有的小区又进一步划分为更小的居住区,一般以该小区内的种姓名称命名。有的村落还很分成婆罗门、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三个居住区。其中婆罗门是地主中最高的种姓,不和其他种姓的住户毗连。
一般一个种姓居住区就是一个种姓社交场所,除了重大传统节日和举行全村祭祀活动以外,各种姓几乎不聚在一起。许多村落的某些地段甚至不允许某些种姓通过。“贱民”和其他低种姓不得进入婆罗门和其他高种姓的住区,他们的迎亲队伍不得经过高种姓区,他们的孩子也不得到其他高种姓区玩耍。反之,也适用于少量高种姓,如:在南印度,一个婆罗门偶然通过“贱民”居住区,“贱民”会用牛粪来欢迎他,意为婆罗门能通过一个村子中的不可接触者的住区而未遭受污染的话,将有好运来临。
社会隔离
饮食
饮食上,吃素食被认为是种姓地位高,低级种姓才吃荤食。
每一个种姓或亚种姓集团都是一个共食单位(Commensal unity),即同属于一个集团的人才能在一起吃东西,并且集团间食品的授受也有严格规定。一般高种姓、洁净种姓不得接受低种姓、污秽种姓的食物,否则就会降低自己种姓的地位。其原则是:不接受较自己低下的种姓集团烹调的食物。婆罗门被认为最洁净,任何种姓都可以接受其烹调的食物;不可接触者被认为最污秽,接受或接触其食物会被玷污,故不可接触者都有自己的专用水井。
服饰
在印度,圣线代表血统高贵,只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三个高种姓才能佩戴,首陀罗和贱民不能戴。其中婆罗门男孩戴棉线圣线,刹帝利男孩戴亚麻圣线,吠舍男孩戴毛线圣线。一些地区不允许某些种姓穿鞋和衣服,如在马拉巴和东海岸,不允许割取棕榈叶的种姓穿鞋、佩戴金首饰和携带雨伞。60年代中期之前,在巴拉巴海岸地区,除婆罗门外,公开禁止一切种姓遮盖腰部以上身躯。某些种姓有专用的服饰,如古吉拉特邦的刹帝利穿黄色衣服,其他种姓不得乱用。有的村落规定,不可接触者只穿白衣服,结婚时不能骑马而只能步行,过高种姓住区必须拖鞋等。
住房
印度村落中富裕的高种姓住房,通常用砖瓦修建并位于村落中心,周围则是低种姓的土屋。在南印度,高种姓规定低种姓只能建造哪一类房子以及建筑时只能用哪一种材料。在西海岸新区一带的低种姓,按规定不能建一层以上的房子。
日常接触
每个种姓或亚种姓集团,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社交圈。不洁种姓不得同其他种姓接触和交往,不得进入庙宇、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不得进入高种姓院子等。
由于种姓制度同肤色有着特殊关系,印度人在肤色问题上也有成见。譬如,征婚广告上会特别标注征婚者需“肤色白皙”,必须是婆罗门或某个种姓。
核心观念
“种姓”的意思在拉丁语中代表纯洁,而种姓制度的一系列规则就是以“洁”与“不洁”的核心观念制定。
“不洁”有着一套复杂的分类体系,指的是一些被带有危险性的情况影响到的人被加以隔离的状态。譬如,在古印度,女性月经、生产期间被视为不洁,人的死亡也视为不洁。一旦受此情况影响的人或间接接触到这些情况的人便会被视为沾染到了“不洁”,然后被一种极其慎重的方式隔离或是设法消除这种不洁。
为了保持自身的“洁”,等级最高的婆罗门制定了许多可以维持自身洁净的规定和礼仪,而为了防止执行这些规定或礼仪时沾染到“不洁”,一些被专门用来处理不洁事务的也随之诞生,而这些专门从事处理不洁工作的种姓大多都执行着被视为神圣的宗教仪式。由此可见,“洁”与“不洁”两者之间既是对立的又是互补的。
由于所有人群都不可避免地会在一些情况下既遵守了洁净的标准却又达到了不洁的范围,于是在这种情况下便衍生出很多的实际标准,而这些标准交叉融合,最后便构成了完整的由高到低的“洁净”“不洁”的种姓等级阶序。
种姓分类
婆罗门种姓
婆罗门种姓是种姓制度的第一等级。主要由祭祀高层和僧侣贵族人员组成,他们拥有解释宗教经书和祭祀神明的权力,还拥有不被处罚、不必缴税、不能杀害、可领回一些本已充公的丢失品的特权,并且自认为是社会最高等的人群。他们不从事任何生产劳动,不承担国家的任何赋税和徭役,但允许让其手下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其生活来源主要是接受布施和赠礼。他们的生活必须节俭,不能有过高的物质需求,不能纳妾、不能离婚,只有在生活所迫的情况下才允许经商。
在印度的政治上,婆罗门因社会地位高且受过高等教育,精通英语和各种技术,他们往往担任中央和各邦政府的高级官员,是印度学术界和尖端科技和医术界的佼佼者。据一位美国外交官统计,印度共产党(马克思主义)和印度共产党的政治局委员中,有60%的委员出身于高种姓,而党的最高领袖是婆罗门。
婆罗门只用右手接触物品,左手则避免接触物品,以免玷污亵渎神灵。他们不吃畜肉,只吃植物和叶和果,一些马铃薯、花生、青萝卜类的根状茎植物也不吃。生活中,婆罗门可以坐乌龟状的椅子,其他种姓一旦坐上去是要被罚款;婆罗门的医生为首陀罗病人看病时,需防止触碰对方皮肤。甚至,一些低种姓人不能跨越婆罗门的影子,也不能让自己的影子玷污婆罗门。
刹帝利种姓
刹帝利是种姓制度的第二等级,其成员包括王、军事高层和执政高层,他们掌握着国家的实权,拥有着征收国家赋税的特权。但不具有任何宗教上的权力,背负着保护婆罗门的责任,与婆罗门一起管辖一切生命。他们从征收赋税和“战争俘获品”中得到大量财富。
吠舍种姓
吠舍属于第三等级,是雅利安人的自由平民阶层,大多由从事农业、牧业、商业等工作的人群构成。他们不享有政治特权,但可参与放贷工作。这一等级的人要缴纳赋税或者以布施的形式供养着前两个等级(婆罗门和刹帝利)的人群。
首陀罗种姓
首陀罗属于第四阶层,绝大多数是被雅利安人征服的印度土著居民,也有少数被征服或沦落的雅利安人,他们负责向前三个等级(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提供各种服务。主要从事手工业与做奴仆。一般不参加婆罗门教的宗教活动,也没有任何特权。
贱民
“贱民”最早是对一些从事低贱行业的土著居民或从事某些“不洁净”职业者的贬称。如搬运尸体、执行死刑、屠宰、捕鱼、制革、清扫等。也有一些高种姓人,因在婚姻或其他问题严重违反规定,丧失其种姓身份的人。
这个阶层是印度四大种姓之外的第五等级。大多是罪犯、战俘或是跨越种姓进行婚姻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后代,他们是受奴役、受驱使的底端人员,也不能接受任何教育,不可接触前四等级人的身体,否则被殴打甚至被杀害。其身份具有延续性,世世代代都要受这一制度的压制。
在贱民内部同样又分成许多种姓。1935年英国殖民当局在《印度政府法》中还把贱民种姓另列表格,称为“表列种姓”,在入学和政府雇员中给予一定名额,这一名称和做法在印度独立后仍然沿用至今。
亚种姓
随着社会发展,有些种姓以伦理观念、法律习俗为标准划分成亚种姓。譬如孟买地区的比拉德(Berads)有两种亚种姓。一种叫卡尔(Kares),意为黑的,他们允许自己的成员吃牛肉猪肉,允许他们的妇女卖淫。另一种叫比里(Biles),意为白的,对他们种姓成员伦理上的要求严,绝对禁止卡尔种姓的行为。等级上白的要比黑的高。肯纳里斯的渔人种姓即莫格尔(Moger),按照他们不同的继承法,又分为三种亚种姓,分别为阿里亚森腾纳(Ahyasantanas),意为由女子子嗣继承;马卡森腾纳(Makalasantanas),意为由男子子嗣继承;仑德森腾纳(Randesantanas),意为由再婚寡妇的子嗣继承。
也有些种姓的等级是以生产工作中使用的工具、原材料或成品为标准划分为不同的亚种姓。譬如纺织种姓柯什帝,派生出两种亚种姓,分别为帕特维(Patevi)是丝绣工,苏特塞(Sutsale)是棉织工。
法律
为了维护种姓制度,奴隶主阶级还制定了许多法律,其中《摩奴法典》最是典型。相传,摩奴是大神梵天的儿子,为了确定人间各种人在社会上的应有次序,确定婆罗门和其他种姓的义务,便制定了这部法典。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而首陀罗只能温顺地为其他种姓服劳役。首陀罗不能积累私人财产,不能对高级种姓有任何不敬的言行。如果高级种姓伤害了低级种姓的人,一般处分较轻。反之,低级种姓的人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会遭受严厉处罚。婆罗门和刹帝利则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此外,《摩奴法典》还规定了许多残酷的刑罚。比如,低级种姓的人如果身体的某一部分伤害了高级种姓的人,就必须将那一部分肢体斩断。还对各个种姓的衣食住行都作了烦琐的规定。比如规定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待在同一房间里,不能同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不同种姓的人严格禁止通婚。
人口分布
1931年英国殖民当局对印度人口进行第一次调查统计时,全印度的迦提数目已达3500种,其中被压迫的迦提有429种,约6000万人。婆罗门占全印度人口的7%;刹帝利占3.8%;其他占89.2%,其中“不可接触者”占全部人口的14%,占印度教人口的21%。以当时印度人口约1.88亿人计算,“不可接触者”约有2632万人。
20世纪30年代末,印度曾有3500个种姓,居民数占总人口的75%,低种姓和“不可接触者”的人口达8500万。根据1971年人口调查,遭种姓歧视的和压迫的人有8000万,占当时全印度人口的14.6%。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有3500个种姓,到70年代,又上升至约10000个等级,仅婆罗门就有约2000个等级。
其中,印度贱民内部分400多个种姓,占全印度人口的14%和印度教人口的21%,共有一亿多人。他们中间有35%为雇农,40%为佃农,其余为手工业者和做一些被认为不洁和低下的职业者。刹帝利约占4%,吠舍约占2%,三个种姓加起来约占印度人口的10%。此外,首陀罗约占人口的45%,不可接触者约占人口的18%。
婆罗门在印度农业社会里,其人口与文化的重要性相对较小。一般集中在北方邦和东部和中部、西孟加拉邦、吉吉拉特、马哈拉施特拉邦西部和沿岸平原。人口数量上,婆罗门约占印度总人口的4%,但在印度司法系统中婆罗门占有70%,在国会中婆罗门出身者约占50%。
宗教
印度教
种姓制度是以的强大影响作为媒介的,同时,种姓制度也加强了印度教的影响。因为印度教的一切原则正是通过种姓制度得到了体现,如业报轮回学说和宗教义务观,在种姓制度上的表现就是让人相信低种姓受奴役是前生作恶的报应,而只有老实完成种姓义务,来世才能变成高种姓。另外一方面,种姓制度的一切规范又是借助印度教的权威来加以确立的。因为在千百年以来都在宣扬,打破种姓界限会使人的灵魂受到惩罚,高种姓的人接触低种姓的人,就会失去“纯洁”。这种教义成为人们心中牢不可破的信念,长期维持着各种姓间的等级差别。
印度教以梵为基准的差序性秩序,产生了圣洁与污秽的二元观念。婆罗门从属神圣的职责,属于圣洁一类人。一些直接接触不洁净的人,如:铁匠、陶工、酗酒者等;职业直接违反印度教伦理,如:猎人、屠夫、渔民等;直接接触人畜排泄物或尸体,如:洗衣工、理发匠、焚尸工等;亵渎牛的人,如皮革匠等,都属于污秽一类人。基于洁净与污秽的二元理论,各种性间形成饮食、衣着、行为、婚姻和宗教等事务礼俗在内的全方位的社会隔离。
婆罗门教
雅利安人到达恒河流域时,吠陀的泛神论转而演化成婆罗门教。婆罗门教因崇拜婆罗贺摩而得名,以《吠陀》为经典,信奉创造神梵天、保护神毗湿奴和毁灭神湿婆三大主神,主张“三神一体”“梵我同一”。同时,婆罗门教还引用《梨俱吠陀》中的神话说,宣称人分为四个种姓完全出于神的意志,且是天经地义的。
在阶级社会和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婆罗门教成了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重要精神武器。同时,婆罗门教还形成了繁琐的祭祀仪式,确立了婆罗门在宗教方面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统治阶级利用婆罗门教给种姓制度披上了一层宗教的外衣,将种姓制度直接联系在一起。婆罗门教以宗教理论和法规使种姓制度神圣化,还按照业报轮回的说教,要求各个等级必须遵守应有的行为规范,强化种姓制度,使之得以长期延续下去。
影响
由于种姓地位的高低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相适应,因此种姓制度渗透到印度社会生活和文化领域的各个方面。
1950年印度国会通过法律,废除种姓制度,但其影响仍广泛存在。
民主政治
为了争夺政治经济利益,种姓逐渐被赋予新功能和作用,成为政治斗争的重要工具。比如,各政党在大选活动中利用种姓情感,在支配中获得支持。同时,政治家也同种姓关系密切。此外,对立的阶级在种姓制度基础上也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其种姓斗争和政治斗争相互交织,日益成为政治活动中的重要方面。
政治上的长期分裂使印度社会无法通过国家政权实现社会统一和稳定,于是,社会的整合要求便需要更多地依赖以为核心的内在精神力量。而与印度教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种姓制度正是这种精神力量在制度上的表现。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种姓制度已经成为规范社会生活、保持生活稳定的一整套严密而有效的社会组织和调控机制。从而提升了印度社会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弥合了各种族和阶级间的分歧。
印度传统文化同化外来民族文化时,制度的存在也具有一定的影响。种姓制度虽然剥夺了人们选择出身、职业和通婚的自由,但每个种族集团内部却都保存了原始民主制的某些表现形式,并赋予人们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权利。印度开国总理曾指出:“民主方式不仅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方式,而且在社交生活中、在地方政府中、在同业同行中、在宗教集会中等场合,都是一种发挥作用的普通方法。”还有学者据此认为,独立后的议会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与这种世代世袭的民主意识是密切相关的。也证明了制度的存在,对“使不同民族构成一个社会组织”是有一定作用的。
社会生活
从现代化角度看,种姓制度首先阻碍了印度社会生活地位的发展。在印度,高低种姓之间的界限分明,彼此间相互隔绝,种姓间的流动极其困难,它根本不考虑平等、公正和自由。也禁了低种姓人的思想,以致于在低种姓社会是压抑的、保守的、落后的,也造成了社会整体上的衰落。其次,种姓制度是以职业家庭作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单位,各职业家庭内部都有各自严格的规定和禁忌,其内倾性和凝聚力强烈,对其他家庭和个人表现出极大的排斥和反感。这种自我封闭、相互隔绝的集团生活无疑加剧了印度社会的分裂,也阻碍了印度历史和文化的进步,还严重束缚了人个性的自由发展。
经济
种姓制度中存在的“洁净”与“污秽”观念,以劳动分工的形式将与之相联系的社会集团隔断,影响了分工体制的合理化发展,阻碍了现代社会的生产活动,也阻碍了科学进步。譬如,一些手工业和手工业者被视为不洁之人和不洁之地,要发展到现代企业和现代管理组织是很难的。一些不可接触者拥有高深的技术和发明,由于地位低,他们的技术没有推广开来,只能在自己的集团内部自生自灭。
同时,劳动分工永恒化的价值观,使人们甘于落后、不思变革、不易接受新技术和事物。而严格的职业世袭也意味着对经济上的竞争的否定,故而还影响了市场的发达和现代雇佣关系的建立。
思想
在思想上,包括低种姓在内的印度人,至今不能排除把人分为“纯洁”“污浊”的观念。甚至在大城市、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私下也依照种姓制度行事。农村地区的种姓观念更为普遍,许多地区依旧奉行严格的种姓制度。比如年轻人选择配偶还受种姓内婚制约束,由于选择范围小,近亲结婚盛行,严重影响了国民素质。
教育
种姓制度对基础教育改革政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早在1835年,印度教育界强调了对上层阶级的教育,强调语言和的教育,鼓励填鸭式和鹦鹉的学习,蔑视大众教育和低种姓教育。令其劳动世界的平民大众,很少受到教育,或者根本无钱无权受教育。直到1901年,印度只有80所技术学校和工业学校,在校学生4808人,全国只有10%的男人和7‰的妇女识字,女儿童只有3%能够入学。截止到1951年时,全国3.6亿人口中,16.6%能简单阅读和书写,而在广大农村,识字人数比例为12%。
其它国家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并非印度所独有,在古埃及、非洲、斯里兰卡、伊朗、尼泊尔也有种姓制度的存在,但在印度历史上的表现最为典型、持久和复杂。
古埃及的种姓制度
在埃及后王朝(约公元前1085年)时期的法老尼科(公元前611-前595年)统治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些政治地位、职业不同的社会集团—种姓。其种姓分成七个阶段,分别是祭司、武士、牧牛人、牧猪人、商贩、通译和舵手,每个种姓都按其职业命名。种姓中还分成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武士是唯一拥有特权的人,他们每人都被赋予一定数量不上税的土地和食品。
非洲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常见于非洲萨赫勒地区以及塞内加尔和冈比亚等国的农民阶层。在非洲种姓制度只针对有自由之身的人而言,该制度规定只有种姓内的人群才能相互通婚,任一种姓不能同其他种姓通婚,而且世代相传。
非洲种姓制度大多以职业来划分,例如,铁匠、织布工、鞋匠、皮革工人、陶工、歌舞艺人等。作为贵族家庭专属的手工匠人,都属于同族通婚的职业群体,其职业身份父传子、母传女、薪火相传,世代承袭。在一定程度上,非洲的种姓制度还对政治生活产生了影响。20世纪50年代,法属西非的塞内加尔铁路工人意欲通过军事手段,迫使塞内加尔当局打破种姓制度的限制,希望其他行业的种姓能进入政府部门任职,但时至今日,这种情况仍未得到实质性解决。
斯里兰卡的种姓制度
在斯里兰卡也存在种姓制度,其制度主要存在于僧伽罗人和泰米尔人中间,种姓之间也实行内部通婚。
僧伽罗人的种姓以人们的社会生活分工为基础等级,更多强调和突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职业特征。其中,耕种者的种姓“瞿维”为最高的种姓,在僧伽罗人中约占一半左右。除此以外,还有迦罗伐(渔民的种姓)、沙罗(以剥肉桂为业的种姓)、杜罗伐(椰花酒酿造者种姓)、瓦洪普拉(陶工种姓)、那瓦丹纳(金银工匠种姓)、毗罗伐(乐师种姓)、罗陀(洗衣工种姓)、奥里(舞师种姓)、奈开提(算命人种姓)、帕都(轿工种姓)、辛纳(烧生石灰工种姓)等。
泰米尔人的种姓制度以宗教为基础,用宗教把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加以制度化。其最高种姓为“慧女同性恋”,也是耕种者,占泰米尔人60%。其次,是库鲁迦尔(祭司人)、克雷亚尔(渔民)、考维瓦尔(杂工、仆人类)、萨塔尔(金银匠人)、那杜瓦尔(乐工)、瓦那尔(制衣人)等。此外,还有一些“不洁的种姓”属于地位最低下的,如:安巴达尔(理发匠)、帕拉(苦工)、那拉瓦(酿酒工)、库沙瓦尔(陶工)、帕拉亚尔(清洁工)等。
萨珊王朝的种姓制度
伊朗的种姓制度主要存在于信仰琐罗亚斯德教的波斯语居民之中,在伊朗语中,种姓制度称为皮斯特拉,意为“颜色”。其起源很早,在《阿维斯陀》最古老的《伽泰》篇中,有祭司、武士和农夫3个种姓名称。后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从农夫种姓中又分离出工匠种姓。随着社会发展,种姓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在袄教演变成国教时,其种姓制度也得以形成。
发展到5世纪,伊朗改革了原有的种姓制度,重新划分种姓,还确立了4个主要种姓。各种姓最高首领是萨珊国王,下设由国王任命的种姓首领和相应的管理机构。祭司仍占据首位,把有司法、教育大权。第二种姓为武士种姓,主要为军事服役贵族。第三种姓是文士种姓,成员来源于祭司、武士和平民种姓。这三种种姓都是特权等级,免纳各种赋税。第四种姓是平民种姓,又称纳税种姓,包括农夫、工匠和商人。此外,还有一种类似于印度的不可接触的贱民,由犯下重罪而被剥夺公民权、驱逐出社区的公社成员构成。
在特殊情况下,伊朗国王和御前会议发布特别命令,就可以将低级种姓转为高级种姓。各种姓首领不受界限束缚,只须由国王任命。内婚制中,伊朗实行的是父系集团内婚制,即实行族内婚(包括血亲婚)。
7世纪中期,阿拉伯人征服伊朗,伊朗居民改信伊斯兰教,种姓制度失去奈以生存的基础,最终消失。
种姓制度传入尼泊尔
传入尼泊尔之前,在坦科特发现的第五世纪瓦森特▪德瓦国王的铭刻中记载有婆罗门,这说明尼泊尔当时已有为数寥寥的种姓成分,但尚未成气候。
在马拉王朝,印度处于“德里苏丹”时期,这一时期,穆斯林统治者不断征服一些独立的印度教王国,对印度教徒进行残酷的镇压和掠夺。导致了大批印度教王公和婆罗门被迫先后涌入尼泊尔,使印度教势力在尼泊尔大为增强。国王利用王权大力推行印度教,还按照《摩奴法典》制定了有关各种姓的等级、地位服饰、行为规范和工作守则等,这些措施使种姓制度在尼泊尔扎下根子,但实际的推广和传播并没有取得多大成功。
18世纪末,沙阿王朝统一尼泊尔,期间沙阿王朝开始采取一些法律措施推广印度教,企图将种姓制度全面强加给尼泊尔社会。由于尼泊尔在客观条件下已具备接受种姓制度的基本条件,最终在1854年1月6日,拉纳家族以沙阿王朝的名义正式颁布民法大典,使种姓制度在尼泊尔全国取得合法地位,并将其强加给尼泊尔社会。
与印度种姓制度的差异
尼泊尔的种姓制度实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尼泊尔种姓制度中,婆罗门的内婚制因地而异,他们可以与非婆罗门种姓和非印度教的原住民妇女进行婚配,但所生子女不能继承婆罗门种姓,而被列入刹帝利种姓。其他种姓也可以如此。此外,尼泊尔的种姓等级还具有可变更性,譬如,低等种姓的某个人可以通过受教育,或者通过发家致富和获得政治上的支持,逐渐改善其种姓地位。
印度的种姓制度中,其种姓名目繁多,而且各个种姓拥有的人数,大体构成一个金字塔形。属于高级种姓(婆罗门和刹帝利)的人数较少,分别占5%和10%,低级种姓(首陀罗)的人数一般占50%左右。尼泊尔种姓中,则是高级种姓的婆罗门和刹帝利的人数较多,吠舍、首陀罗和不可接触者的人数则较少。
相关争议
关于种姓与副种姓
阇提制晦涩而复杂,涉及至少4600个族内通婚的群体。每个群体在瓦尔纳制度里都属于一个特定阶层,但即便是属于同一阶层,大多数属于不同副种姓的人仍然不能通婚。关于种姓和副种姓(亚种姓)之间遗传模式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人类学家埃拉瓦提▪迦尔维提出两个假设,一种是他认为早期在首陀罗和贱民中形成的阇提副种姓,通过不断渗透而进入到较高种姓中,最终,无论较高还是较低的种姓等级中,都存在很多副种姓。另一种假设是严格的内婚制度并不是很早以前就出现的。通过《摩奴法典》记载的种姓制度,它将整个社会体系都纳入到宗教框架,证明了无数的副种姓群体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
而人类学家尼古拉斯·德克斯领导的一群历史学家主张对历史事实进行重新考证,他们认为,在古代印度其实并没有实行严格的族内通婚制度,实际是英国殖民者的发明。英国殖民者为了有效统治印度,从18世纪起开始强化种姓制度,出发点是为殖民者在新的种姓集团中占据一席之位。同时,在某些原本种姓制度中并不重要的地方,英国人刻意进行巩固,并挖空心思地协调不同地区之间的种姓制度。鉴于这些事实,德克斯认为,种姓制度下的内婚限令可能并不像看起来的那样源远流长。
种姓制度的起源与生成范围
关于种姓制度的起源与生成范围,学术界尚有较大争议。达尔曼等学者认为:印度社会的基础是三个自然集团,它们分别担任宗教、政治和经济三大职能。后来这三个集团又划分为许多共同体,各共同体分别担任各种职业,于是类似行会共同体的利益导致了共同感情,久而久之便发展为种姓。阿比·杜波耶斯等欧洲印度学者认为:婆罗门祭司为了民众分而治之,人为创立了种姓制度。以古尔耶为首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种姓制度的兴起主要在于肤色和种族的差异。研究东方社会的马克斯·韦伯认为:种族成分和经济因素是种姓制度产生的原因,“团体神圣”的信仰,让印度人相信在各自的共同体内存在着世袭相传的特殊而神秘的神授力,由这种信念才导致种姓制度的奠立。
相关研究
种姓制度与语言使用的研究
瑞士语言学家Gumperz在北印度的一个村庄中,对三个“可接触”(touchable)种姓和两个“不可接触”(untouchable)种姓作了关于“一个人的语言使用与其在某个当地网络(local network)的成员身份具有相关性”的研究。调查显示,三个可接触种姓说共同的方言,两个不可接触种姓各讲自己的方言。这表明种姓接触越频繁,就越趋向于构建紧密的社会网络,并说同一种方言;种姓接触越少,他们之间的联系越少,他们使用的方言之间的差异就越大。
卡斯特制度与“阶序”概念
法国人类学家杜蒙特(LouisDumont)在研究卡斯特制度提出了“阶序”这一概念,并把其定义为:“整体中的各个要素依照其与整体的关系来排列等级所采用的原则”。
他认为大多数的社会里面提供整体观的是宗教,因此分等常常是宗教性的。印度的四大种姓间并非是等距的差序关系,其内部存在三层性质不同的二分法则。第一层:原雅利安民族的三大瓦尔纳被称为“再生族”,作为从异族征服的奴隶“首陀罗”被称为“一生族”,只能服务再生族,两者间的关系表现了种姓内部的宗教分化。第二层:从部落到国家的转型时期,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大种姓间,刹帝利获得了实质上的社会统辖地位,吠舍被刹帝利全面支配,婆罗门作为辅助将刹帝利对吠舍的支配固化。第三层:在婆罗门与刹帝利两大种姓间,婆罗门又借助自身的智力优势特别强调了自身对刹帝利的优先地位。
相关作品
印度电影《流浪者》,主题说明犯罪是社会环境造成的,批判了血统论和种姓歧视。电影《宝莱坞生死恋》以男女主角的爱情悲剧反映了印度人对于种姓制度的反抗。《奥帕吉的天堂》《戈拉》《不可接触的贱民》《布屠阿的女儿》《地主的水井》等文学作品中都集中抨击了种姓制度。
参考资料
种姓制度里最低等级的贱民当总统对印度意味着什么?.中国青年网-新闻.2023-07-29